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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捐赠非货币性资产根据财税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应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对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具。”
根据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捐赠资产的价值,按以下原则确认:(二)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计算。捐赠方在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捐赠时,应当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如果不能提供上述证明,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不得向其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
所以,贵企业应依据上述规定向所捐赠团体提供所赠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证明,同时要求对方为您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凭此捐赠票据方可以进行税前扣除“。
另外,对于所捐赠的社会团体应符合财税文件中的条件。该文件规定“民政部门负责对公益性社会团体的资格进行初步审核,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对公益性社会团体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对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按照上述管理权限,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和民政部门分别定期予以公布。”
捐赠的钱要对方开发票吗
对方单位是个协会组织,即是非营利的社会团体。
若接受的是公益捐赠,接受捐赠应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开据由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票据,只有此票据税务机关才认可作为捐出单位和个人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若对方单位非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接受公益捐赠的单位或接受的是非公益捐赠,那么就开据普通收据即可,但此收据捐出单位不能在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公益性捐赠是指公益、救济性捐赠(以下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盈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
资产货物公益捐赠会计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一)条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和外购的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商业企业包括外购商品)用于捐赠,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企业对外捐赠,除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外,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
企业对外捐赠现金,要看接受捐赠的对象是谁。如前所述,企业捐赠现金的受赠者为通过中国境内的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直接列支于“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账户。
由于纳税人超过部分则不得在税前扣除。所以,这就存在年末计算调整问题。对外捐赠时的账务处理(单位:万元):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个人接受捐赠sr是否需要交税
个人接受捐赠sr是不要交税的。
对于受赠人来说,《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列明的应税所得有以下十种: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而继承或赠与所得不在明示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