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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考研突击,刑法常考主观大题汇总

2021-12-16 16:14分类:考研辅导阅读:211 分享
文章导语

同民法一样,刑法的知识也是纷繁复杂,重点考点也比较多,小编大家整理了刑法常考主观大题的一些考点,供大家考前突击背诵使用。

一、共同犯罪

概念:共同犯罪,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构成特征

1、主体要件

有两个以上的犯罪主体。作为共同犯罪人中的任何一人,都必须具备责任能力、达到责任年龄的一般主体资格。

2、客观要件

在客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犯罪的行为,即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是指向同一目标,彼此联系、互相配合,结成一个犯罪行为整体。共同犯罪行为包括:

(1)实行行为。

(2)帮助行为。

(3)组织行为。

(4)教唆行为。

(5)共谋行为。

3、主观要件

在主观方面,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包含两层意思:

(1)各共同犯罪人对共同犯罪持性质相同的故意心态

(2)各共同犯罪人相互之间有意思联络,对互相协作犯罪亦持故意心态。

二、刑事责任

(法硕法学同学要重点掌握,非法学了解即可)

主刑

1.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人身自由、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刑罚方法。管制是我国主刑中最轻的一种刑罚方法,属于限制自由刑。
2.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就近执行并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它属于短期自由刑,是主刑中介于管制与有期徒刑之间的一种轻刑。
3.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强制其进行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
4.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的终身自由,强制其参加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它是仅次于死刑的一种严厉的刑罚。
5.死刑:也称生命刑,即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它是对犯罪分子的肉体予以剥夺而不是对犯罪分子的自由予以剥夺,是最严厉的刑罚方法,因此也称为极刑。

附加刑

1.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或者犯罪的单位向国家缴纳一定金钱的刑罚方法,属于财产刑。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罚金的适用方式有四种:选处罚金,单处罚金,并处罚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与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属于资格刑。剥夺政治权利, 是指剥夺下列权利:(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没收财产:是指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部分或全部强制无偿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它是我国附加刑中较重的一种。
4.驱逐出境:是指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刑罚方法,它是一种专门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特殊的附加刑,既可独立适用,又可附加适用。驱逐出境的适用对象是特定的,即犯罪的外国人。

三、累犯

我国刑法规定的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两种。

1.—般累犯的概念及其构成条件

概念: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 5 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构成条件:

(1)犯罪发生时,犯罪人已满18 周岁;

(2)前罪与后罪都是故意犯罪;

(3)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4)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之内。

2.特别累犯的概念及其构成条件

概念:特别累犯,是指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受过刑罚处罚, 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犯罪分子。

成立条件

(1)前罪与后罪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任一类犯罪。
(2)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的刑罚的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
(3)因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任一类犯罪被判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任一类犯罪,就构成特别累犯,不受前后两罪相距时间长短的限制。

四、累犯和再犯的区别

1.累犯前后实施的犯罪必须是特定的犯罪;而再犯前后实施的犯罪并无此方面的限制。

2.累犯一般必须以前后两罪被判处或者应判处一定刑罚为构成要件;而构成再犯,并不要求前后两罪必须被判处一定刑罚。

3.累犯所犯后罪,一般必须是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法定期限之内实施的;而构成再犯,对前后两罪之间并无时间方面的限制。

五、自首

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余罪的自首)两种。

1.一般自首的概念及其成立条件

概念:一般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

成立条件:(1)自动投案。即在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即供述自己实施并应由本人承担刑事责任的罪行。

2.特别自首的概念及其成立条件

概念:特别自首,亦称准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成立条件

(1)成立特别自首的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2)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这是成立特别自首的关键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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