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度建立阶段
1.初步创建考试制度
1991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第一次考试、考核办法》、《注册会计师考试命题原则》、《注册会计师全国第一次统一考试工作规则》先后发布,初步形成了包括规范考试报名条件、考试科目、考试范围、试题结构等内容的考试基本制度以及考试组织管理制度。同年12月7-8日,举办了第一届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共有2.3万余人参加,472人取得全科合格成绩。1991年考试的顺利举行,拉开了通过规范、严格的考试渠道选拔注册会计师的序幕,标志着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的正式确立,同时,也是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从恢复重建阶段到规范发展阶段的重要标志。
2.法律确立考试制度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注册会计师法》,并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注册会计师法》以法律形式赋予了中注协组织实施考试的职能,明确了考试报名条件、豁免条件,不再实施考核制度,考试成为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的唯一途径。
(二)制度发展阶段
1.不断完善考试基本制度
1995年以前,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科目分为会计、审计、财务管理和经济法4科,其中经济法科目的考试内容包括“税务法规”和“其他财政经济法规”。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许多改革措施陆续出台,为适应这一形势的需要,从1995年起,经济法科目分为经济法和税法2个科目,考试科目相应由4科变为5科。
2.形成考试组织管理制度体系
1999年,财政部发布实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规范指导注册会计师考试组织管理工作。考务组织、评卷管理、成绩管理、档案管理、违规处理、考试保密安全等各组织管理环节的制度相继发布,提升了考试组织管理的规范化水平,保证了考试组织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在考试组织管理过程中,广泛应用计算机及高科技技术,将较为成熟的计算机软件系统及互联网技术,运用于考试报名、考场编排、试卷评阅、成绩发布等相关工作,考试组织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不断提高。
3.推动考试对外开放与国际趋同
在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发展过程中,中注协重视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会计职业组织的考试工作经验,充分关注国际上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的发展变化,努力实现中国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与国际普遍认可的考试模式相趋同。与此同时,不断推动和扩大考试对外开放的进程,推动中国注册会计师考试国际化发展。1994年,中国注册会计师考试对境外开放,允许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籍公民在中国内地参加考试。1999年,在香港设立考场;2007年,在欧洲设立考场;2010年,在澳门设立考场。截至2014年底,累计已有555名港澳台及外国籍公民通过了中国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全部科目。此外,还开展了与其他会计职业组织的考试互惠研究和磋商工作,2005年5月19日,与香港会计师公会签订《内地与香港注册会计师部分考试科目相互豁免实施*》。2008年1月9日,与英格兰及威尔士特许会计师协会签订《部分考试科目互免*》,实现了部分考试科目的互免。
(三)体系完善阶段
2009年,为适应经济全球化及注册会计师胜任能力的新要求,经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批准,中注协制定发布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改革方案》,系统提出了考试制度进一步改革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主要内容,推动注册会计师考试不断走向完善。
1.划分阶段,增加科目,完善考试基本制度
2009年3月23日,财政部发布部长令,修订《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重点对考试层级划分、考试科目设置、成绩有效期限等内容进行了修订,主要内容是,在原有考试制度规定的5个科目基础上,进行分拆、补充和整合,明确将一个阶段的考试调整为专业阶段和综合阶段两个阶段,第一阶段设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经济法、税法6科;第二阶段设职业能力综合测试1科。
2. 推行机考,提升服务,完善考试组织管理制度
为了提升考试组织管理的科学性和安全性,财政部考委会决定自2012年度起在注册会计师考试中实行计算机化考试(简称机考)。2014年4月23日,财政部发布部长令,再次修订《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重点对考试方式、综合阶段考试期限等内容进行了修订,确立了机考方式,取消了综合阶段考试期限等规定。以机考方式的确定为标志,实现了注册会计师考试组织管理制度重大改革。
近两年,以简化流程、服务考生为原则,中注协在考试组织管理方面采取了多项措施,为考生报名和应考提供便利。2014年,取消了应届毕业生第二次现场资格审核;考试成绩复核由现场申请改为网上申请。2015年,取消了对首次报名人员和应届毕业生报名人员的现场资格审核程序,实行“一站式”报名,实现绝大部分报名人员足不出户,即可通过网上报名系统完成报名。
3.优化机制,提高质量,完善考试质量保证制度
为进一步完善考试质量保证制度,全面实现《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改革方案》的总体目标,2015年初,中注协启动考试质量保证体系改革工作,力求通过改革,巩固考试基本制度和组织管理制度改革成果,进一步充实考试内容,优化试题结构,合理界定考试难度,健全考试质量保证制度和管理机制,使考试充分体现对职业胜任能力的评价要求。按照考试质量保证体系改革的要求,2015年初已完成考试大纲的重大修订。考试大纲是考试质量保证体系的重要内容,通过修订考试大纲,切实发挥考试大纲作为注册会计师考试试题命制的依据、考生复习和备考的指南、评价考生能力的标尺作用。
三、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制度设计
(一)考试实施主体
《注册会计师法》规定,国家实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制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由中注协组织实施。根据《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财政部成立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组织领导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财政部考委会设立办公室,组织实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财政部考委会办公室设在中注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成立地方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组织领导本地区考试工作。地方考委会设立地方考办,组织实施本地区考试工作,地方考办设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二)报名条件及程序
注册会计师考试报名条件已在《注册会计师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中明确规定,报名程序在每年发布的考试报名简章中有详细说明。2015年起,注册会计师考试实现了网上“一站式”报名,大部分考生报名信息填写完成后即可通过网上支付交纳考试报名费。持非居民身份证(如军官证),或者网上报名系统中未能显示本人照片,以及以会计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作为报名条件的首次报名人员,需要在报名期间到报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指定地点进行确认后,再完成交费。首次报名人员和应届毕业生报名人员的身份信息和照片信息,通过网上报名系统实时链接公安部全国公民身份证号码查询服务中心进行认证和提取;学历信息则在报名结束后由中注协统一提交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进行认证。
(三)考试科目及考试方式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规定,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划分为专业阶段和综合阶段。根据2015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大纲规定,专业阶段考试主要测试考生是否具备注册会计师执业所需要的专业知识、是否掌握基本的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规范,设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经济法、税法6个科目;综合阶段考试主要测试考生是否具备在职业环境中综合运用专业学科知识,坚守职业价值观、遵循职业道德、坚持职业态度,有效解决实务问题的能力,设职业能力综合测试1个科目(分成试卷一和试卷二)。
注册会计师考试方式为闭卷、计算机化考试。考虑到机考的顺利过渡,特定范围报名人员(1967年12月31日(含)前出生)纸笔作答考试方式保留至2015年,2016年起取消。
(四)豁免政策
《注册会计师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规定,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可以申请免予专业阶段考试1个专长科目的考试。根据中注协与英格兰及威尔士特许会计师协会和香港会计师公会签署的部分考试科目豁免*,符合豁免条件的人员可以豁免部分科目。
(五)考区、考点和考场
在各省和自治区,注册会计师考试专业阶段的考区设置到地级市(盟),注册会计师考试综合阶段的考区设置到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在各直辖市,直接设考区。在各考区设若干考点,在各考点设若干考场。另外,在香港、澳门和比利时布鲁塞尔,也设有注册会计师考试的考区。
(六)成绩认定及发布
注册会计师考试考生答卷由中注协集中组织评阅,考试成绩经财政部考委会认定后发布。考试成绩实行百分制,60分为成绩合格分数线。专业阶段考试的单科考试合格成绩5年内有效,综合阶段考试没有合格成绩年限规定。根据《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复核办法》,考生可以在考试成绩发布后第5个工作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成绩复核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