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海南省教育厅等十一部门《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三亚市教育局等十部门《三亚市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市教育局制定了《三亚市预防和治理学生欺凌管理办法》如何共同抵制校园欺凌,守护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看看具体内容吧~
来源:三亚市人民政府网
一、什么是中小学生欺凌?
中小学生欺凌是指发生在校园(包括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内外、学生之间,一方(个体或群体)单次或多次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另一方(个体或群体)身体伤害、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等的事件。
二、中小学生欺凌行为有哪些具体表现?
中小学生欺凌行为一般有五种表现:
(一)殴打、脚踢、掌掴、抓咬、推撞、拉扯等侵犯他人身体或者恐吓威胁他人;
(二)以辱骂、讥讽、嘲弄、挖苦、起侮辱性绰号等方式侵犯他人人格尊严;
(三)抢夺、强拿硬要或者故意毁坏他人财物;
(四)恶意排斥、孤立他人,影响他人参加学校活动或者社会交往;
(五)通过网络或者其他信息传播方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散布谣言或者错误信息诋毁他人、恶意传播他人隐私。
三亚市预防和治理学生欺凌管理办法
有关部门职责
1.市教育局负责对学生欺凌治理进行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是学生欺凌综合治理的牵头单位。市教育局和各区教育行政部门每学期开展一次防治学生欺凌专项调查,及时查找可能发生欺凌事件的苗头迹象或已经发生、正在发生的欺凌事件,做到依法依规有效治理。
2.市委政法委负责推动将学生欺凌专项治理纳入平安建设工作,强化学校周边综合治理,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
3.人民法院负责依法妥善审理学生欺凌相关案件,通过庭审厘清学生欺凌案件的民事责任,促进矛盾化解工作,以开展模拟法庭等形式配合学校做好法治宣传工作。
4.人民检察院负责依法对学生欺凌案件进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开展法律监督,并以案释法,积极参与学校法治宣传教育。
5.公安机关负责依法办理学生欺凌违反治安管理和涉嫌犯罪案件,依法处理实施学生欺凌侵害学生权益和身心健康的相关违法犯罪嫌疑人,强化警校联动,指导监督学校全面排查整治校园安全隐患,协助学校开展法治教育,做好法治宣传工作。
5.民政部门负责引导社会力量加强对被欺凌学生及其家庭的帮扶,协助教育部门组织社会工作者等专业人员为中小学校提供专业辅导,配合有关部门鼓励社会组织参与学生欺凌防治和帮扶工作。
7.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落实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制度,建立未成年人司法支持体系,指导协调开展以未成年人相关法律法规为重点的法治宣传教育,做好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工作,有效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8.共青团组织负责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并协调推动相关部门,建立预防和遏制学生欺凌工作协调机制,积极参与学生欺凌防治工作。
9. 妇联组织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预防学生欺凌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引导家长正确履行监护职责。
10.残联组织负责积极维护残疾儿童、少年合法权益,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残疾学生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切实加强残疾学生遭受欺凌的风险防控,协助提供有关法律服务。
学校职责
1.学校负责具体实施和落实学生欺凌防治工作,扎实开展相关教育,制定完善预防和处置学生欺凌的各项措施、预案、制度规范和处置流程,及时妥善处理学生欺凌事件,在实际工作中,要严格区分学生欺凌与学生间打闹嬉戏的界定,正确合理的处理,要做到学生欺凌所负责任与所受处罚程度相适应。
2.学校应当指导、教育家长依法落实法定监护职责,增强法治意识,科学实施家庭教育,切实加强对孩子的看护和管教工作。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是开展欺凌防治工作的责任机构。
3.学校应加强校内教育,围绕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贯穿于学校教育教学全过程。全面实施中小学生综合素质提升计划,培养具有“健康阳光、好学上进、勤劳诚信、文明朴实”的海南特色印记的学生。落实好《中小学生守则(2015年修订)》、《中小学法制教育指导纲要》、《青少年法制教育大纲》、《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持续开展“法治进校园”活动,增强青少年学生的法治观念,培养他们的法制意识,养成遵规守法的良好行为习惯。落实《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2012年修订)》,促进学生身心和谐可持续发展,为他们健康成长和幸福生活奠定基础。
4.中小学校在每学期开学时应集中开展一次防治学生欺凌专题教育,学期中在道德与法治等课程中专门设置教学模块进行专项教育。学校共青团、少先队组织配合学校开展好法制宣传教育和安全自护教育。
5.学校应通过家访、家长会、家长学校等途径,帮助家长了解预防学生欺凌和暴力知识,增强监护责任意识,提高防治能力。学校应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引导家长注重家风建设,加强对孩子的管教,注重孩子思想品德教育和良好行为习惯培养,从源头上预防学生欺凌和暴力行为发生。
6.学校应加强学校管理,根据实际成立由校长负责,教师、少先队大中队辅导员、教职工、社区工作者和家长代表、校外专家等人员组成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高中阶段学校还应吸纳学生代表)。
7. 学校应制定防治学生欺凌工作各项规章制度的工作要求,主要包括:校长、法治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班主任和相关岗位教职工等防治学生欺凌的职责,学生欺凌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学生欺凌早期预警和事中处理及事后干预的具体流程,校规校纪中对实施欺凌学生的处罚规定等。
8.学校应完善校园技防体系,加快推动在校园主要区域及校门口等关键部位安装视频图像采集装置,实现所有学校安装视频监控系统,有条件的安装周界报警装置和一键报警等系统,并接入公安机关、教育部门监控和报警平台,做到公共区域无死角,逐步建立校园安全网上巡查机制。
家庭与社会职责
1.学生的监护人(家长)应当加强家庭教育,提高学生的法治意识,引导学生形成健全的人格。
2.学生的监护人(家长)应当与学校和有关部门积极配合,预防和制止学生实施校园欺凌,发现学生存在与校园欺凌相关行为应当及时和学校联系,并对学生进行必要的教育、约束或者疏导,不得教唆、纵容、包庇或者放任学生实施校园欺凌行为的。
3.发生校园欺凌案件,相关学生的监护人(家长)应当配合学校以及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4.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高等学校、律师事务所、心理咨询机构等单位和个人以志愿服务等方式,对校园欺凌相关学生进行教育、心理辅导、家庭帮扶和救助等活动。
处置方法
1.对经调查认定实施欺凌的学生,学校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一定学时的专门教育方案并监督实施欺凌学生按要求接受教育,同时针对欺凌事件的不同情形予以相应惩戒。
2. 情节轻微的一般欺凌事件,由学校对实施欺凌学生开展批评、教育。实施欺凌学生应向被欺凌学生当面或书面道歉,取得谅解。对于反复发生的一般欺凌事件,学校在对实施欺凌学生开展批评、教育的同时,可视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纪律处分。
3.情节比较恶劣、对被欺凌学生身体和心理造成明显伤害的严重欺凌事件,学校对实施欺凌学生开展批评、教育的同时,可邀请公安机关参与警示教育或对实施欺凌学生予以训诫,公安机关根据学校邀请及时安排人员,保证警示教育工作有效开展。学校可视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实施欺凌学生纪律处分,将其表现计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
4. 涉及违反治安管理或者涉嫌犯罪的学生欺凌事件,处置要以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为主。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及时联络公安机关依法处置。各级公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办理学生欺凌犯罪案件,做好相关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和审判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