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教育局和三亚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三亚市民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位补贴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学位补贴的对象,以及补贴标准。补贴面向在三亚市受政府委托的民办学校就读且“人籍一致”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小学每生每年1600元,初中每生每年2000元(不含公用经费)。
来源:三亚教育发布
《办法》对补贴服务承接主体及承接主体的资格条件进行了具体规定。承接三亚市政府义务教育阶段学位补贴服务的民办学校应为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且通过年检审核的民办学校(不包括民办幼儿园、民办培训机构)。承接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位补贴服务的民办学校应同时满足学校办学条件应基本达到《海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学校按同类同规模公办学校规定编制标准配备合格教师,并按规定办理教师聘用手续,有高质稳定的师资队伍;学校接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按照三亚市教育局最新招生文件规定招生;学校严格按照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办学等条件。
民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位补贴是政府组织的为有效增加公办学位供给,实现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和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读公办学位达到省级规定目标,向在三亚市受政府委托的民办学校就读且“人籍一致”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实施学位补贴工作。
三亚市民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位补贴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海南省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海南省规范民办义务教育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琼委教〔2021〕8号)文件要求,切实做好我市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有关工作,积极稳妥解决我市民办义务教育学位占比较高的问题,保障我市民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享受同等教育,结合我市教育发展规划和学生入学需求,现就我市政府实施民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位补贴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位补贴是政府组织的为有效增加公办学位供给,实现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和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读公办学位达到省级规定目标,向在我市受政府委托的民办学校就读且“人籍一致”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实施学位补贴工作。
第三条
强化市级统筹,推动区级实施。学位补贴工作在市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的统筹指导下进行,以区为主管理,由各区政府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补贴服务承接主体
(一)承接我市政府义务教育阶段学位补贴服务的民办学校应为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且通过年检审核的民办学校(不包括民办幼儿园、民办培训机构)。
(二)实施学位补贴服务的承接主体的资格条件。承接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位补贴服务的民办学校应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学校办学条件应基本达到《海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
2.学校按同类同规模公办学校规定编制标准配备合格教师,并按规定办理教师聘用手续,有高质稳定的师资队伍。
3.学校接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按照三亚市教育局最新招生文件规定招生。
4.学校严格按照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办学。
第五条
补贴标准
(一)学位补贴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1600元,初中每生每年2000元(不含公用经费)。按学期发放,于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划拨至确定实施学位补贴的学校账户。受委托学校的收费标准低于学位补贴标准的,最高补贴额度为其收费标准。受委托学校的收费标准高于补贴标准的,其差额部分由家长缴交。
(二)本方案实施前已享受区财政学位补贴的学生,其学位补贴标准由区财政部门会同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条
学位补贴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保障。
第七条
学位补贴经费拨付前,民办学校已按收费标准正常收取学生学费的,民办学校须在学位补贴经费拨付后,1个月内将学位补贴款项返还学生。学位补贴经费拨付后,民办学校尚未收取学生学费的,学位补贴经费用于直接抵减学生应缴学费。
第八条
市、区教育、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学位补贴工作的管理。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做好学位补贴市级财政补助经费的年度预算申报、预算执行。市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学位补贴市级财政补助经费。区财政部门负责及时下达上级转移支付经费,安排本级财政学位补贴经费,并对经费使用进行监督。市、区两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核实市、区属学校享受学位补贴学生数据,将学位补贴经费划拨至学校,指导学校确保专款专用,严格按要求将学位补贴经费发放至学生或直接用于抵减学生应缴学费;指导学校做好学位补贴情况公开工作,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本暂行办法自2022年8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8月27日。期满后再根据全市具体实施情况修改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