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日前印发,对省内举办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行为做出进一步规范,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民办学校不得跨学年(期)收费,不得收取“赞助费”。
办法中规定,民办学校收费标准调整时间间隔不少于3年。民办高校按学年收取学费、住宿费,中小学、技工院校按学期收取学费、住宿费,幼儿园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保育教育费、住宿费,不得跨学年(学期)预收。学生因故退学、转学或保留学籍的,应根据学生实际学习和住宿时间,按规定退还学费和住宿费。
办法中提出,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下同)、幼儿园收费(包括保育教育费、住宿费,下同)实行政府指导价或限价管理,其他非学历教育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民办学校为在校学生提供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及管理参照公办学校政策执行。
对于学校教育收费标准、依据、上一年度的收支概况、成本支出情况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重要事项等,民办学校应建立办学成本公开制度,在门户网站、校园公示公告栏、收费场所、招生简章等进行公开,对贫困学生有学费减免和其他资助办法的一并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学校不得在公示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之外加收其他费用,学生有权拒绝缴纳未经公示的其他费用。
办法中要求,民办学校严格按规定收费项目、标准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利用办学以赞助费等名目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关联的费用。
主要内容
《办法》共18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收费项目。民办学校可以收取学费(保育教育费)、住宿费,以及规定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二)明确价格管理形式。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学费、住宿费)、民办幼儿园收费(保育教育费、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其他非学历教育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明确政府指导价相关规定。即定价程序、定价原则、定价成本构成及有关要求,以及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管理规定等。
(四)明确收费调控措施。一是对已试点放开的民办学校非义务教育阶段收费,开展政策评估,适时完善定价管理形式。二是建立办学成本公开制度,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三是明确收费标准要保持相对稳定,调整时间间隔不得少于3年。
(五)明确收退费等规定。对民办学校收费、退费、招生宣传、收费公示以及资金管理等作出规定,强调民办学校的收费sr主要用于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对民办学校账户实施监督。
(六)明确收费监督检查相关规定。包括对民办学校收费的禁止性规定,部门监督检查分工,以及监督检查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