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事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注册核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3〕21号)文件精神,从2004年起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实施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实施部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生态环境部
二、科目介绍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包括“核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核安全综合知识”“核安全专业实务”“核安全案例分析”4个科目。其中,“核安全案例分析”为主观科目;其他科目均为客观科目。
三、报名条件及免试条件
(一)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1、取得理工类专业学士学位,从事核安全工作5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学士学位,从事核安全工作6年。
2、取得理工类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核安全工作4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核安全工作5年。
3、取得理工类专业硕士学位,从事核安全工作2年;或取得其他专业硕士学位,从事核安全工作3年。
4、取得理工类专业博士学位,从事核安全工作1年。
5、原人事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截止2002年12月31日前,在核安全相关岗位上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三年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免试“核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核安全综合知识”2个科目,只参加“核安全专业实务”和“核安全案例分析”2个科目的考试。
四、报名办法及告知承诺制
符合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的人员可在规定时间内在指定网站报名考试。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工作实行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报考人员须承诺本人符合报考条件,报名时所填报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责任。资格审核部门(机构)依据报考人员作出的承诺为其办理报考相关事项。考试组织机构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不实承诺行为和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
报名前须注册,上传照片等;报名时须认真阅读并知晓《报考须知》,以及本考试相关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考试实施办法中关于考试报名条件的规定并如实填写本人相关信息,并签署《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报考承诺书》,提交报名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网上缴费。报名具体安排详见各省(区、市)有关通知。
五、成绩、证书管理
参加全部4个科目(级别为考全科)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参加2个科目(级别为免二科)的人员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考试成绩原则上在考试结束后两个月在注册核安全工程师考试管理系统网站发布。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颁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生态环境部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
六、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应试人员有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不实承诺或者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注册登记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登记才能以注册核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
八、其他事项
符合考试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可以申请参加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考试具体信息请以考试通知或公告为准)
文章来源:中国人事考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