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支持新型高校建设实施细则》近日印发,5月4日起施行。《实施细则》聚焦需求申请、需求审核、资金管理、绩效评价四大环节,要求建立负面清单制度,明确财政经费不得用于全校范围内普遍提高人员薪酬待遇等六个方面的支出。
新型高校建设支持对象
经教育部批准设立,由社会力量或省部(校、院)共建等新型主体举办,采用国有民办、民办公助等办学模式,实行学生收费、社会捐赠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保障机制,以高起点、创新型、国际化为特点,以培养拔尖创新人才为目标,需要省重点支持(指5年内省级财政投入一般不低于5亿元)的新型高校。
主要包括新设立(引进)新型高校、已设立的新型高校和传统高校转型的新型高校等。
《实施细则》提出以下支持原则:
•突出重点,精准支持。围绕高水平大学建设目标,科学评估学校的需求,重点在新型高校的人才引进、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基本建设等方面给予精准支持。
•统筹规划,分年实施。根据新型高校事业发展目标和总体规划,确定总体支持政策方案,分年度按计划组织实施。
•规范程序,项目管理。新型高校申请的支持政策需经专家或第三方机构评审,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确定。支持政策按项目进行落实,实行全过程、闭环式的项目化管理。
•绩效优先,动态调整。对新型高校支持政策实施全周期绩效管理,强化绩效导向,开展绩效监控,实行绩效评价,建立财政投入与绩效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实施细则》主要聚焦支持政策的“四大环节”,体现为“四个突出”。
★需求申请环节
突出“规划+项目”。新型高校要根据自身事业发展目标,对学校未来3-5年的发展进行总体规划,明确分年度项目实施计划。项目申报书主要包括学校发展规划、建设方案、年度工作计划、绩效目标、政策需求及测算依据等方面内容。
★需求审核环节
突出“专家+联审”。收到学校提交的项目申请后,由省教育厅牵头会同省财政厅及有关部门、地方政府组织专家或第三方机构进行科学论证。
★资金管理环节
突出“预算+负面清单”。要求有省级财政支持的新型高校,在支持周期内,每年按同级财政要求编制学校年度收支预算;建立“负面清单”制度,明确财政经费不得用于对外投资、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及罚款、捐赠赞助等支出,不得用于全校范围内普遍提高人员薪酬待遇,不得用于省内高校等全职人员引进,不得提取工作经费或项目管理经费,不得用于与建设项目无关的其他开支,不得用于按照国家规定不得列支的其他支出。
★绩效评价环节
突出“节点+结果”。在项目建设周期内,围绕年度、中期和期满三个主要节点开展绩效评价。
期满考核评价结果经报联席会议审议后,作为下一轮建设周期省级支持的重要依据。
▶对于成效特别突出、总体评价高、期满考核A等的新型高校,下一轮建设中加大支持力度;
▶对于执行成效明显、总体评价较高、期满考核B等的新型高校,下一轮建设中维持支持力度;
▶对于执行成效不明显、总体评价一般、期满考核C等的新型高校,下一轮建设中减少支持力度;
▶对于执行成效低下、总体评价差、期满考核D等的新型高校,视情况追回财政支持资金,下一轮建设不再支持。
*文章素材来源于浙江发布,经小编整理后发布,仅供学习交流之用。如涉及侵权,请及时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