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位于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是西藏自治区唯一一所培养基础教育师资的师范院校。学校前身为拉萨市文教局1964年创办的“师训班”。1975年8月经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拉萨市师范学校。2006年2月14日,经国家高校设置委员会批准,升格为拉萨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八条学校根据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情况、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同时结合近年来源计划编制情况,综合分析,确定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招生计划(即招生来源计划)编制原则和办法。来源计划经教育主管部门、教育部审定后,通过各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我校执行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制定的录取政策及有关规定。
第十条 2023年我校普通专科招生计划2170人,面向广西、四川、云南、陕西、山西、安徽、甘肃、宁夏、贵州等9个区外省市和西藏自治区区内投放;专项计划有那曲专项计划、面向西藏边境县高中毕业生专项计划,专项计划只面向西藏自治区区内投放。(具体见《拉萨师范高等专科学校2023年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我校在区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放的计划,均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要求属于普通高职专科批次。
第四章录取规则与办法
第十二条我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大力推进招生“阳光工程”,为学校选拔优秀人才。
第十三条西藏自治区区内投放的计划中,艺体类专业执行西藏自治区划定的艺体专科控制线,列提前艺体类专科录取批次,非艺体专业列普通高职专科批和对口高职批。具体批次详见西藏自治区公布的普高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我校按各省级招办提供的投档成绩(含省级招办确认的全国性高考加分项目)提档。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第十五条我校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加分以后形成的投档成绩,并作为录取和安排专业的依据。
第十六条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根据分数优先的原则,有单科要求的,在单科达到专业条件后,按照投档成绩从高到低进行专业安排和录取,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级差。按投档成绩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我校将按“分数优先、结合志愿”的原则,根据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其他未能录取满额的专业中,凡达不到录取条件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七条同分考生安排专业规则。若投档成绩中已显示了各省的排序规则,则按照各省的排序规则执行;若投档成绩中没有各省的排序规则,投档成绩相同,理工类依次参照数学、理科综合、语文,高者优先;文史类依次参照语文、文科综合、数学,高者优先。
第十八条我校划定单科成绩的专业有:小学教育(藏文方向),藏语文成绩需达到≥90分。
第十九条各个专业志愿录取线均未达到的考生,我校将服从专业调配的考生按“分数优先、结合志愿”的人性化原则,调剂到未满额的专业中。录取过程中,凡达不到录取条件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均按退档处理。
第二十条艺体类专业录取规则为: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符合要求,专业考试成绩和文化考试成绩达到各省艺体类控制分数线的情况下,参照考生所报志愿顺序,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队依次录取,录满为止,若艺术类专业成绩相同,则按高考文化成绩高低顺序录取。
第五章其他
第二十二条新生入学后,我校将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进行3个月的德、智、体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者,我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在复查中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一律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学校通过奖(奖学金)、助(勤工助学)、补(困难补助)等措施,帮助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
第二十四条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区人社厅、区教育厅等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毕业时都要进入人才市场,供需见面,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第二十五条根据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师范及农牧林水地矿类相关专业本专科生免费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藏教厅[2009]45号)规定,自治区对师范类专业、农牧林水地矿类相关专业新生实行免补(补助)政策,免费(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学费2800元、住宿费800元、生活费3300元。2023级师范类专业新生享受两免一补政策,学生在校期间只需承担书杂费。非师范类专业新生每生每学年学费2800元、住宿费800元、书杂费以实际产生的费用进行收取。
本章程由拉萨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就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