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上海市全国硕士研究生考试招生报名详情如下:
各研究生招生单位,市教育考试院:
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分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进行。初试和复试都是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初试方式分为全国统一考试、单独考试以及推荐免试,复试由招生单位自行组织。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2024年全国硕士研究生考试招生报名的工作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将2024年本市全国硕士研究生考试招生报名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考资格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3.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招生单位规定的体检要求。
4.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含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等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考生录取当年入学前(具体时限由招生单位规定,下同)必须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否则录取资格无效。
5.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6.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满2年(毕业后到录取当年入学前,下同)或2年以上的人员,以及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符合招生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学业要求的,按本科毕业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7.已获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的人员。
8.报名参加法律(非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除符合以上7条要求以外,还需符合以下要求:报考前所学专业为非法学专业。
报名参加法律(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除符合以上7条要求以外,还需符合以下要求:报考前所学专业为法学专业(获得法学第二学士学位的人员可报考)。
9.报名参加工商管理、公共管理、工程管理硕士中的工程管理[代码为125601]和项目管理[代码为125602]、旅游管理、教育硕士中的教育管理、体育硕士中的竞赛组织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除符合1、2、3条要求以外,还必须符合以下要求:大学本科毕业后有3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或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或大学本科结业后,符合招生单位相关学业要求,达到大学本科毕业同等学力并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或获得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后有2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
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相关考试招生政策同时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意见》(教研〔2016〕2号)有关规定执行。
10.在校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
二、报考要求
1.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的考生,应为高校学生应征入伍退出现役,且符合硕士研究生报考条件者〔高校学生指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含高职)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下同〕。考生报名时应当选择填报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并按要求填报本人入伍前的入学信息以及入伍、退役等相关信息,复试前须向招生单位提供《入伍批准书》和《退出现役证》进行复核。
2.报名参加单独考试的人员,需大学本科毕业后连续工作4年以上,业务优秀,已经发表过研究论文(技术报告)或者已经成为业务骨干,经考生所在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推荐,回原单位定向就业的在职人员;或获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后工作2年以上,业务优秀,经考生所在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推荐,回原单位定向就业的在职人员。
3.具有推荐免试资格的考生,须按教育部相关规定填报志愿并参加复试。截止规定日期仍未落实接收单位的推免生不再保留推免资格。已被招生单位接收的推免生,不得再报名参加当年硕士研究生考试招生,否则取消其推免录取资格。
4.已在内地(祖国大陆)学习的港、澳、台应届毕业本科生、硕士研究生或在内地供职的港、澳、台人士报考本市招生单位的硕士研究生,可按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办理报名手续。
三、其他事项
1.招生单位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制定推荐和接收办法,推荐办法应公开。推荐院校应鼓励推荐免试生报考国家需要而生源紧缺的学科专业、外校和科研单位。招生单位应及时安排考生复试。招生单位对接受推荐免试生的专业应留有一定的名额招收参加全国统一考试的考生。招生单位接收推荐生人数不得超过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的50%。
2.各硕士研究生招生单位要继续推进本市硕士研究生考试标准化考场建设,要配备无线电信号屏蔽仪(含5G)、智能安检门等技术设备,保障标准化考场建设工作及时完成,要切实加强对自命题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规范管理,确保考试工作平稳实施。
3.考生应当按要求准确填写个人网上报名信息并提供真实材料。招生单位和报考点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对考生报考信息和网上确认材料进行全面审查,确定考生的考试资格。对弄虚作假者,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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