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全面实施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的通知》《莆田市教育局关于开展莆田市2023年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的通知》(莆教人〔2023〕59号)等文件精神,现就2023年我区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注册对象
(一)公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的在岗教师;
(二)依法举办的民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在岗教师;
(三)在教师进修院校、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电化教育机构、青少年宫等教育机构从事教育教学相关工作,并聘任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职称的在编在岗人员。
以上对象还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距上次定期注册合格已满5年;首次任教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此前的注册结论为“暂缓注册”,现已达到定期注册合格条件。
注册对象外的其他教师资格证持有人不参加定期注册。
二、注册条件
(一)首次注册合格,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良好的师德表现;
3.首次任教人员须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其他在岗教师注册前需在岗一年(含)以上且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4.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二)定期注册合格,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达到《福建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办法(试行)》所要求的职业道德考核标准,有良好的师德表现;
3.注册有效期内各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且最近一次聘期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
4.注册有效期内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和培训学时(或规定的等量学分),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每5年到企业实践累计不少于6个月;
5.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注册:
1.注册有效期内未完成规定的培训学时或教学工作量;
2.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及以上,但经所在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进修、培训、挂职、学术交流、病休、产假等情形的除外;
3.定期注册周期内任何一年年度考核不合格或按规定不参加年度考核的;
4.最近一次聘期考核不合格的;
5.受党政纪处分未解除的。
暂缓注册者达到定期注册条件后,重新申请定期注册。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不合格:
1.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师德考核评价标准,影响恶劣;
2.一个定期注册周期内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3.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
注册有效期内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者,注册有效期自动终止。
注册范围内的教师无故逾期不申请定期注册,按照注册不合格处理。
三、时间安排
(一)申请人网上报名:9月19日-10月8日;
(二)确认点现场确认:10月9日-10月20日;
(三)初审时间及公示:10月24日-11月24日;
(四)市局复核:11月25日-11月27日;
(五)省厅终审时间:11月28日-12月18日;
(六)发放注册贴时间:12月19日-12月31日。
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因特殊情况中国教师资格网需要维护关网时间外,中国教师资格网将在以上时间段面向定期注册申请人和定期注册机构开放。
四、注册流程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须由本人申请,所在单位集体办理,按照人事隶属关系报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机构)审核注册。
(一)注册
在“中国教师资格网”未注册过账号的申请人,可通过 “网上办事”栏目下“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服务入口,点击“在线办理” 进行账号注册。账号信息直接关系到后续教师资格业务办理,请务必仔细填写。具体操作请仔细阅读“咨询服务”——“操作手册”栏目下的“申请人账号注册登录使用手册”。
(二)报名
申请人须在规定的网上报名时间内完成报名。具体操作请仔细阅读中国教师资格网“咨询服务”——“操作手册”栏目下的“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人使用手册”。
1.选择注册机构
根据任教学校所在地区和工作单位的通知,选择相应注册权限的注册机构。
2.网上报名
网上报名时间内,申请人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通过 “网上办事”栏目下“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服务入口,点击“在线办理”,使用注册账号和密码登录报名系统,报名前请认真阅读“网上申报*”。
(三)材料确认
申请人完成网上报名后,应按所选确认点及注册机构要求的确认时间、地点、方式等进行材料确认。
特别提示:申请人应及时通过“查询报名信息”、查阅“注意事项”及“留言”等栏目,按要求修改或补充注册材料。
注册材料包括:
1.《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
2.《教师资格证书》原件;
3.学校或主管部门聘用合同(聘用证书);
4.任教学校出具的师德表现证明;
5.任教学校出具的5年各年度考核、教学工作量证明及最近一次聘期考核结果;
6.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教师培训证明;
7.进修、培训、挂职、学术交流、病休、产假等情形的注册人员须提交经所在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相应证明材料。
初次聘用为中小学教师申请首次注册的,应当提交(一)(二)(三)(四)项材料,同时提交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证明。
本规则实施前已在岗任教的中小学教师申请办理首次注册的,应当提交上述(一)(二)(三)(四)项材料,同时提交上一学年年度考核合格证明。
暂缓注册重新申请的,应当补充提交暂缓情形消失或者改正情况的证明。
(四)领取贴有注册结论的教师资格证
注册机构完成审核工作后,将依据审核情况作出注册结论。申请人根据注册机构通知要求领取贴有注册结论的《教师资格证》和《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由申请人递交给本人人事档案所在的管理部门,归入本人人事档案,遗失责任自负)。
领取的时间和地点,以本注册机构通知为准,请及时关注本注册机构发布的领取通知或电话咨询。
五、其他事项
(一)政策规定。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师〔2013〕9号)和《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规则(试行)>的通知》(闽教师〔2017〕64号)执行。
(二)经费保障。定期注册工作不向教师和学校收取任何费用,教育行政部门将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三)工作咨询。定期注册工作过程中如有疑问可参考中国教师资格网导航栏中的“咨询服务”—“常见问题”对照处理,或拨打中国教师资格网咨询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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