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做好2023年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的通知》(浙教资中心〔2023〕4号)和《台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台州市实施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台教人〔2017〕4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23年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县(市、区)教育局、台州湾新区社发局,市直各中小学(幼儿园):
一、注册对象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对象为已取得相应教师资格的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在岗教师,以及与民办学校签订聘用合同的在岗教师。其中非教育行政部门主管的幼儿园等在岗教师,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后,纳入定期注册范围。首次注册合格后满5年应申请定期注册,新任教师在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申请首次注册。
在少年宫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等其他教育机构工作的教师暂不列入实施范围。
二、时间安排及材料报送
(一)个人申请
9月27日—10月14日,申请人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定期注册网报栏目,进行实名注册、提交申请、打印《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
申请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
2.《教师资格证书》;
3.中小学或主管部门聘用合同或相关材料;
4.所在学校出具的师德表现材料;
5.5年的年度考核汇总材料;
6.完成省教育厅规定的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学时(学分)材料;
7.当地教育行政部门针对申请人具体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首次注册的,除提交上述1、2、3、4、7项材料外,还应提交上一年年度考核和规定的培训学时(学分)材料,其中首次任教人员应提交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暂缓注册人员重新申请定期注册,须提供达到定期注册条件的相关材料。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不进行专项体检,各县(市、区)教育局和市直学校可以结合教师年度体检结果,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配合下,审核教师身心健康状况。
(二)学校初审和公示
10月23日—10月26日,教师所在学校负责受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人员名单由学校统一进行公示并集中上报教育主管部门。
(三)市、县(市、区)教育局受理注册
10月27日—11月12日,市、县(市、区)教育局分别负责所属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受理与注册,负责在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注册结论及有关信息。待上级部门给出注册结论后,各地教育局负责在申请人《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签署注册意见,在《教师资格证书》附页上粘贴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专用贴。《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份存入个人人事档案,一份由受理注册部门归档保存。
三、工作要求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涉及广大教师的切身利益,各县(市、区)教育局要高度重视,压紧压实定期注册工作主体责任属地责任,严格落实各项规定要求,高质量完成本批次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
(一)强化数据安全和信息保护,规范教师资格数据使用管理,不得向公众透露机构登录信息系统网址、系统操作手册等内容,不得随意向第三方透露和使用教师资格数据信息。加强信息系统使用管理和用户个人信息保护,防止信息泄露,确保信息安全。
(二)加强定期注册材料审核,严格依法依规注册,要对未进入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的证书真伪加强辨别,对在职教师使用假证书的,要做到有诉必查、有查必果。查处情况属实的,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相关人员纳入教师资格系统限制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其他事项
1.培训学时(学分)的计算和认定按照《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若干规定(试行)》(浙教师〔2010〕175号)和《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浙教师〔2016〕71号)执行。教师每年取得的培训学分不得少于24学分。受疫情影响,原则上本注册周期(2019年至2023年)取得的培训学分应不少于264学分,对学分结构暂不作要求。
2.定期注册中涉及申请人认定信息变更的,由原发证机构负责审核并通过认定系统平台“认定历史数据变更”栏目完成认定信息修改;涉及申请人定期注册历史信息变更的,由定期注册机构通过定期注册系统平台“注册历史数据变更”栏目完成定期注册信息修改。
3.向申请人发布公告时,做到内容准确,不得包含机构登录信息系统的网址和涉及信息系统安全等内容。
4.注册帖申领数量根据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有关规定,按照当次注册合格总人数申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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