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发布《关于做好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据了解,体检工作原则上于2024年4月10日前结束,各设区市招生考试机构须在2024年4月15日前将体检信息上报省教育考试院。
体检标准
(一)报考普通高校各专业(含航海、体育、艺术等特殊专业)考生的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联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以及《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明确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的函》(教学司函〔2010〕22号)执行。
(二)取消乙肝项目检测,即取消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检测,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乙肝病毒表面抗体、乙肝病毒e抗原、乙肝病毒e抗体、乙肝病毒核心抗体和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苷酸检测等,俗称“乙肝五项”和HBV-DNA检测;继续保留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简称转氨酶)检测作为体检项目。如果受检者转氨酶正常,不得进行乙肝项目检测;如果转氨酶在100单位以上,则进行乙肝项目检测,如表面抗原阳性,体检一个月后复检,复检结论仍不正常(或未按要求参加复检)的考生,体检结论为不合格。
(三)报考军队院校、公安政法院校(专业)考生的身体基本条件详见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以及公安政法院校(专业)招生体检和体能测试(测评)的有关要求。
(四)根据教育部等部门有关规定,除对身体有特殊要求的单独考试招生外,参加高考录取的考生均须参加各地统一组织的体检。因不参加统一体检导致未被录取的,由考生本人负责。
军队院校、公安政法院校(专业)面试、体检或体能测试(测评)安排
2024年军队院校、公安政法院校(专业)面试、体检或体能等测试(测评)工作仍在高考结束后进行。凡符合军队院校、公安政法院校(专业)招生身体条件的考生,按下列相关要求,自行前往参加军队院校、公安政法院校(专业)的面试、体检或体能等测试(测评)(时间、地点另行通知)。未参加面试、体检或体能等测试(测评)者,相关院校一律不予录取。
(一)报考军队院校的考生,凭身份证、准考证和高考成绩单先参加各县(市、区)人武部组织的政治考核,再参加由各军分区(警备区)组织的心理检测,最后参加省军区组织的体格检查和面试。
(二)报考中央司法警官学院的考生,凭身份证、准考证和高考成绩单,参加由江苏省司法厅和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共同组织的面试、体检、体能测试和审核等。
(三)报考公安类专业的考生,凭身份证、准考证和高考成绩单等到面试、体检、体能测评点,参加由江苏省公安厅和院校共同组织的面试、体检、体能测评和政治考察。
体检信息的核对及上报
(一)考生须如实申报既往病史和残疾状况。如因考生未如实申报造成无法录取等遗留问题的,由考生本人负责。
(二)体检工作原则上于2024年4月10日前结束,各设区市招生考试机构须在2024年4月15日前将体检信息上报省教育考试院。体检结束后,各体检站须打印书面的体检结论以及是否基本符合军队院校、公安政法院校(专业)招生身体条件等信息,并及时通知考生本人。体检结论经考生本人签字确认后生效,任何人不得更改。
(三)各设区市招生考试机构要组织专人,认真检查、复核体检信息,特别要加强对诸如视力正常但考生照片显示佩戴眼镜等异常情况的逐一筛查,发现问题及时反馈体检部门,并按规定程序核实更正。最终核准的体检信息须于2024年5月30日前报省教育考试院。
(四)体检时患有肝炎、肺结核等传染病或先天性心脏病的考生,经治疗符合体检标准的,在体检信息上报后,如需申请修改体检结论,须经设区市中心体检站复检后作出最终结论,于高考志愿填报开始前报省教育考试院。高考志愿填报开始后,考生体检结论一律不得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