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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上优课 西安弘雅学校 高中辅导 陕西2024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政策一览

陕西2024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政策一览

2024-05-30 10:35分类:高中辅导阅读:165 分享
文章导语

陕西省在2024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政策方面也做出了相应的调整和完善。下文将对这一政策进行解读,以便广大家长和学生更好地了解和适应新的招生入学政策。

一、确保适龄儿童应入尽入

(一)凡当年8月31日前(含8月31日)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区)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严禁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

(二)深入推进“两为主、两纳入、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

坚持以公办学校为主安排随迁子女就学,不断提高随迁子女在公办学校就读比例,对于公办学校学位不足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民办学校学位方式入学就读。认真落实《居住证暂行条例》关于在流入地居住半年以上和有合法稳定就业、住所等规定要求,完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全面清理取消不合规的随迁子女入学证明材料及其时限要求。实行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的地方,要完善积分规则,确保符合《居住证暂行条例》规定条件的随迁子女能在流入地接受义务教育。

(三)保障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根据县(区)级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评估意见,对具备学习能力能够到普通学校就读的,优先安排到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对残疾程度较重,不能接受普通教育的,安排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对残疾程度严重,不能到校就读的,就近安排学校进行送教上门或通过远程教育的方式,切实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四)依据有关规定落实义务教育优待政策。对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及其他各类优抚对象,保障相应学位。

二、规范招生行为

(一)坚持依法依规,优化招生政策。

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学升入初中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以及近年来教育部、陕西省教育厅有关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要求,优化招生政策,明确招生时间、学区划分、招生流程和招生管理等工作要求,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可结合实际,制定明确的民转公学校划片招生政策或过渡期政策、制定多孩子女同校就读具体实施办法。对高层次人才等特殊群体子女教育优待政策要明确实施依据、范围、要求和程序。对省市两级教育行政部门、高校、科研机构附属义务教育学校要全面纳入属地招生管理、实行统一招生政策;对拔尖创新人才早期培养、外语艺术体育类办学特色学校要明确招生地域范围、招录方式、招生规模、培养方案和评估办法等情况,并由各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核汇总,报省教育厅备案。

(二)坚持免试就近,科学划分学区。

按照“学校划片招生、生源就近入学”的目标要求,建立义务教育阶段常住人口学龄儿童摸底调查制度,加强生源分布情况分析,根据适龄儿童人数、学校分布和规模、行政区划、交通状况等因素,科学划定招生片区范围。根据区域教育资源均衡程度等情况,公办学校可实行单校或多校划片招生。学区划定后应保持相对稳定,对出现学校布局调整、学龄人口变化较大等情况,应在广泛征求意见、综合研判分析、科学评估的基础上适当调整学区范围,并做好宣传解读工作,合理引导家长预期。

起始年级严禁产生大班额,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小学每班不超过45人、初中每班不超过50人。

(三)坚持“公民同招”,确保公平公正。

坚持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同步报名、同步招生。公办小学一般采取登记(报名)方式入学,公办初中一般采取登记(报名)或对口直升方式入学。实行小升初对口直升的,鼓励通过小学、初中强弱搭配等方式均衡配置教育资源。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优先满足学校所在县(区)学生入学需求,所在县招不满且审批机关为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可以在审批机关管辖区域内适当跨县招生,不得跨设区的市招生;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实行电脑随机录取。加强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招生管理,不得假借民办学校等名义招收中国籍学生。严禁以集团化、联合体等名义进行招生,集团化、联合体内各学校招生后学生不得跨校流动。

(四)坚持高效务实,优化招生流程。

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通过多种方式提前向社会公布招生工作方案,明确招生流程和时间安排,优化报名登记、递交证明材料、审核相关资质等程序。加快推进高效办成教育入学“一件事”,推动户籍、房产、社保等入学相关信息与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平台共享,逐步实现网上报名、材料审核和录取,切实为群众办事提供便利。要规范入学证明材料,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招生入学有关政策规定,列出需提供的入学证明材料清单,并提前告知家长。全面清理取消学前教育经历、计划生育证明、超过正常入学年龄证明、随迁子女在户籍地无人监护等无谓证明材料;预防接种证明不作为入学报名前置条件,可在开学后及时要求学生提供。信息采集工作应在招生入学时一次性采集,不得利用各类APP、小程序随意反复采集学生相关信息。严禁采集学生家长职务和sr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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