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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不动产登记制度

2022-12-12 01:58阅读:339 分享
文章导语

小编今天给大家整理了2022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不动产登记制度,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有哪些有效的记忆方法?一起来了解一下具体情况。

【知识点】
第四章物权法律制度——第二单元不动产的物权变动
1.首次登记
不动产首次登记,是指不动产物权的第一次登记。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
(1)更正登记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2)异议登记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异议登记一经完成,即中止不动产登记权利的推定效力和公信力,第三人因此不得依据登记的公信力主张善意取得登记的不动产物权。
申请人在自提起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提起诉讼,异议登记将维持效力直至法院作出生效判决。申请人一旦胜诉,即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其为不动产的真正权利人,登记机构可依据生效的判决文书或者协助执行通知书进行更正登记。若申请人败诉,申请人或者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可申请注销异议登记。权利人因此遭受损失的,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3.预告登记
(1)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2)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90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等物权,或者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居住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应当认定其不发生物权效力。
买卖不动产物权的*被认定无效、被撤销,或者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放弃债权的,应当认定为“债权消灭”。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记忆方法

1.明确关键词

中级经济法需要大量的内容来记忆,这就需要我们去了解更多。我们可以查看关键字并将它们分类到一个系统中。基础阶段把关键词一定要理解清楚,死记硬背的方法仅适用于个别法律制度。想要一字不落地记下来是费时又费力的,而且考试全写出来也不一定算分数,所以考生要以考试的得分点去记忆关键词。

2. 抓重点,分清主次

在学习中级经济法的时候,如果把所有问题都研究得这么透彻,难免会降低学习效率。这就要求我们在学习的时候,要有分辨哪些知识点必须记住、哪些知识点熟悉即可的能力,换言之,就是要学会对考点进行预测,分清主次,分层复习。

3. 理清知识框架

经济法的知识是成体系的,不是杂乱无章的。所以,学习中级经济法需要我们理清框架,建立完善的知识体系。这有助于考生理清学习思路,把握整体结构。放到备考中,就是需要考生对中级会计教材每个章节和考点建立起框架联系,这样最后备考的时候才能由点盖面,把知识点能够快速联系起来。

4. 加强练习巩固

虽然经济法要记忆的内容比较多,但是背得多不等同于考得好,还是要把背的知识点付诸实践,将其运用到做题当中。做题一方面是为了检验考生的背诵效果,另一方面也是查缺补漏必不可少的手段。考生不能做完题就不管了,首先针对自己的薄弱环节,要把相关的教材内容再熟悉一遍,多总结经典例题的答题技巧,考前也可以进行机考模拟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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