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农业大学是全国重点大学、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是一所以农业科学和生命科学为优势,广东省人民政府和农业农村部共建的省部共建大学,广东省高水平大学建设高校。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录取批次:广东省录取批次为本科提前批次、本科批次;广东省以外的省(区、市)录取批次,具体以各地招生专业目录为准。
第十五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区、市)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学校本科招生预留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考生专业服从调剂而需要增加计划等问题。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十六条 学校遵循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严格遵守教育部、省(区、市)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招生录取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在省(区、市)招生委员会按照普通类(文科类或历史类、理科类或物理类),艺体类(含美术与设计类、音乐类、表演类)分别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分类录取。
第十八条 在广东省报考本科层次院校及专业,计入高考总成绩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科目对应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科目须合格。具体要求以广东省当年招生录取工作文件为准。
第十九条 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学校可根据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二十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高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最低分数线,符合本校提档要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成绩、专业志愿以及本校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 录取原则:
普通类(文科类或历史类、理科类或物理类)专业分档时,根据各省(区、市)投档规则出档后,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录取原则,不设置专业志愿级差,根据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先安排排位高的考生第一专业志愿,若该专业额满,再逐一查看该生的后续专业志愿。考生投档总分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已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美术与设计类专业、音乐表演专业(只招声乐方向和钢琴方向)、表演专业使用术科省级统(联)考成绩,根据各省(区、市)投档规则出档后,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录取原则,不设置专业志愿级差,根据考生艺术类综合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排序录取。无艺术类综合分排位的省(区、市),根据考生艺术类综合分从高到低排序进行分专业录取;艺术类综合分相同时,按术科统(联)考成绩从高到低录取;术科统(联)考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艺术类综合分的计算办法:①如该省(区、市)投档使用艺术类综合分进行投档,则我校艺术类综合分为该省投档使用的艺术类综合分;②如该省(区、市)投档时无艺术类综合分,则我校录取时使用的艺术类综合分=文化课成绩×50%+(高考文化课满分/术科省统考满分)×术科省统考成绩×50%。
表演专业,要求考生高考体检身高:女1.65m以上(含1.65m),男1.78m以上(含1.78m),高考体检身高不符合条件,将退档不予录取。
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考试招生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招[2023]1号)文件要求,艺术类广播电视编导专业在普通类招生。
第二十二条 学校招收国家专项计划、国家少数民族预科班学生,参照教育部及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相关文件执行。预科阶段培养地点为华南农业大学,培养时间一年,预科培养结业后转入本科阶段就读。
第二十三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中外学分互认国际班专业单独安排招生专业组。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生转专业,只允许在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中互转,不得转入其他专业;国际班专业学生转专业,可在国际班专业中互转或转入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不能转入非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或非国际班专业。
我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国际班专业均使用英语教学,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且要求高考外语科目成绩不低于90分。
第二十四条 考生所填的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如服从专业调剂,按考生投档总分从高到低作调剂录取到招生计划有空额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业录取;考生如不服从调剂,或服从调剂但是不符合计划有空额专业相关要求,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六条 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我校执行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布的加分项目及分值。加分分值适用于投档及专业分档。符合国家和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优录条件考生,我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考生学业水平成绩的要求,按各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我校在高考综合改革省(区、市)的选考科目要求按照公布的选考科目要求执行,按所在省(区、市)考试院公布的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我校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方式。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三十条 我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取。新生入学后进行体检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或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三十一条 经本校夏季高考招生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交学费注册手续,逾期未注册者,按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三十二条 我校将对录取的新生进行严格复查,对不符合招生条件和违规学生将取消入学资格;涉嫌违法犯罪的,我校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新生入学复查相关工作按广东省招生办相关文件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