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工程大学为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学校由中央和湖北省共建,以湖北省管理为主,是湖北省国内一流学科建设高校。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学校实际办学条件,结合近年来源计划编制及使用情况,按照“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平衡”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编制年度招生来源计划。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学校预留少量计划,预留计划的使用坚持集体议事、集体决策、公开透明的原则,用于调节各省统考上线考生生源不平衡的问题。
第十一条学校在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办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十二条在录取工作中,学校根据教育部和有关省份的相关规定及程序将未完成招生计划省份的指标调至生源充足的省份。
第三章 入学考核
第十三条所有考生的文化课考试均须参加由考生所在地组织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学校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如无特殊要求,一般不超过105%。非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如无特殊要求,一般不超过120%。
第十五条按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若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可录取非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原则上不录取无我校志愿的考生。
第十六条学校对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根据投档成绩从高到低依次确定录取专业。当考生所报专业都无法满足时,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录取到计划未录满的专业。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高考改革省份考生填报专业志愿须符合学校规定的选考科目要求,投档规则按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政策执行,进档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按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同分排位规则进行排序,从高到低依次确定考生专业。其他省份考生,若投档成绩相同时,拟录取专业的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第十七条学校艺术类本科专业的录取原则为“分数优先”,按考生所在省投档规则下的综合分排序规则从高到低录取。若无明确综合分算法的,我校将按照考生文化总成绩的40%与专业总成绩的60%之和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综合分相同时,专业成绩高者优先,专业成绩和文化成绩均相同时,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成绩排序录取。专业成绩以考生所在省联考总成绩为准。
第十八条 学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招生专业为化学工程与工艺,本项目只招收有该专业志愿的考生,学生进校后不可申请调整至其它专业。
第十九条学校认可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经教育部备案的全国性加分项目或降分投档项目,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只能取其中幅度最大的一项分值,且一般不超过20分。对于符合优录条件或降分条件进档的考生,符合本章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优先录取。
第二十条除招生计划中特殊注明的专业外,学校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新生进校后,学校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二十一条除分专业招生计划中特殊注明的专业外,学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二十二条学校所有专业均无男女比例限制,且对往届生和应届生同等对待。
第二十三条录取结果由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向社会公布。考生也可通过学校招生信息网站查询录取结果,查询网址:https://zsb.wit.edu.cn
第五章 新生入学
第二十四条新生应在入学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报到,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五条根据国家规定,新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和其他服务性代收费。学校各专业的学费、住宿费和其他服务性代收费等按湖北省政府有关部门当年确定的标准执行,缴费说明随入学通知书一并寄送给新生。
第二十六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应当取消学籍,对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可按相关规定保留入学资格,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七条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前可向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进校后可申请国家助学金、勤工助学金或社会助学金。同时,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综合奖学金和社会奖学金,用于奖励优秀学生。奖、贷、助学金的发放按照《武汉工程大学学生手册》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