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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理工学院2024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2024-06-06 17:19阅读:104 分享
文章导语

新疆理工学院是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和管理、经教育部批准设置的一所应用型本科层次的普通高等学校。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考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分布等因素,结合近年来本校来源计划编制和执行情况,综合确定分省招生计划,报教育部审核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新疆理工学院录取批次,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规定执行。学校对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各类招生计划均实施远程网上录取。

第十四条学校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录取。在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总数内,对未能完成的招生计划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向生源好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调整投放,区外招生计划如无法完成调回区内普通类完成。

第十五条报考单科成绩要求:

报考英语、商务英语专业:以计入高考总分的外语单科成绩为参考标准,外语语种必须为英语。普通类考生英语单科成绩≥90分,单列类(选考外语)考生英语单科成绩≥90分。

第十六条对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生,按照当地省级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公布的选考科目及要求执行,并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进行招生录取。

第十七条若考生生源所在省级(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已规定招生考试成绩排序规则的,我校按照相应规定进行招生录取;生源所在省级(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管理部门未明确规定招生考试成绩排序规则的,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理科类考生按照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单科成绩依次从高到低优先原则,文科类考生按照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单科成绩依次从高到低优先录取原则进行录取。

第十八条对于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的原则安排专业。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调剂到其他录取计划未满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九条录取少数民族地区考生,执行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凡符合招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加分条件的考生,学校在录取时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我校公共课程中的外语为大学英语,外语语种非英语的考生慎重填报。

第二十二条除分专业招生计划中有特殊注明的专业外,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维吾尔语)专业,按照自治区“民汉双语翻译人才培养计划”相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四条新疆理工学院与疆内部分高职院校联合开展四年制应用本科(“4+0”模式)人才培养工作,培养地点设在合作院校,与新疆理工学院本科专业同批次录取,只招收填报有该专业志愿的考生,具体招生专业及招生计划情况以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公布的内容为准。

第五章新生入学

第二十五条学费、住宿费按照学年收取,收费标准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价局下达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学费:外语类专业3800元/生·学年;理工类专业3500元/生·学年;财经类专业3200元/生·学年;文科类专业3100元/生·学年。

住宿费:住宿费:四人间1000元/生·学年;六人间800元/生·学年(如果学校住宿条件发生变化,由学校统筹安排,住宿费根据变化后的标准执行)。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十六条新生入学报到时,学校需对学生的录取通知书、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考生纸质档案、高考加分资格证明等材料进行比对核查,审查发现有弄虚作假,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根据有关规定,取消入学资格。

学生入学后,将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符合国家招生规定;(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符合相关规定;(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将取消该生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第二十七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向党委学生工作部书面请假并附有关证明,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15天。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八条学生在校期间可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等奖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助学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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