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工业大学是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一所以发展航空、航天、航海(三航)等领域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为特色的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隶属于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三章计划与录取
第九条西北工业大学本科招生录取工作受教育部统一领导,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指省(区、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招生考试机构〕”的原则,在各省(区、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招生考试机构组织下开展本校分省(区、市)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条西北工业大学面向全国招生,根据学校人才培养、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区、市)考生人数、区域协调发展及重点支持政策、城乡入学机会公平、历年计划安排等因素,确定分省(区、市)招生计划,报教育部汇总后由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学校将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1%的名额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同分考生的录取问题。预留计划以集体决策、质量优先为原则投放使用。
第十一条西北工业大学按照理工类、文史类、艺术类分类录取,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省(市)按专业(专业组)设定的选考科目要求录取考生。
第十二条西北工业大学根据在各省(区、市)的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原则上不超过120%,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原则上不超过105%。具体情况按照与各省(区、市)招生考试机构协商方案为准。
第十三条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高考成绩符合西北工业大学提档要求的情况下,进档考生专业安排实行分数优先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后严格按专业志愿顺序安排专业,专业志愿之间不设级差。
第十四条进档考生在投档成绩整数位相同的情况下,按相关科目分数高低安排专业:理工类考生依次比较数学、理综、语文、外语;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文综、外语、数学。对于实行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的省份,依次比较数学、语文、外语。
第十五条当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考生服从专业调剂,调剂到未满额专业(其中北京、天津、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安徽、福建、江西、湖南、湖北、广东、广西、海南、甘肃考生只能在专业组内进行调剂);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将予以退档。对于有特殊要求的专业,只录取填报该类专业志愿的考生。
第十六条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当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时,西北工业大学接收非第一志愿报考考生,但提档人数不超过学校在该省剩余招生计划数,且只能录取在尚有空额的专业。
第十七条内蒙古自治区考生按照“分数清”原则录取,即对进档考生按照分数(投档分)从高分到低分依次进行专业安排和录取,专业之间不设级差。
第十八条对于实行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的省(市),按照各省(市)公布的改革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往届生与应届生录取一视同仁。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二十条西北工业大学除强基计划招生外,原则上承认各省(区、市)招生考试机构符合国家规定的政策性加分。同一考生如满足多项加分政策的,只能取其中加分幅度最大的一项分值,且最高加分不得超过20分。对于符合政策加分的考生,西北工业大学承认加分投档成绩,并按投档成绩分配专业。但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不适用于不安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
第二十一条西北工业大学艺术类产品设计专业,按当年公布的艺术类招生简章进行招生、录取。
第二十二条强基计划、第二学士学位教育等按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和西北工业大学当年公布的招生简章进行招生、录取。
第二十三条西北工业大学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做好重点高校招生专项计划实施工作,包括“国家专项计划”和“高校专项计划(‘筑梦计划’)”,“筑梦计划”招生按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和西北工业大学当年公布的招生简章进行招生、录取。
第二十四条依据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实施少数民族预科班、新疆协作计划、内地西藏高中班、内地新疆高中班等招生。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不限外语语种,所有专业外语授课主要以英语为主。
第二十六条学校执行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其中,色觉异常Ⅱ度(俗称“色盲”)不予录取的专业为建筑学、产品设计。
第二十七条学校按照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陕西省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收费标准详见学校当年发布的收费公示。其中,软件工程专业一、二年级6600元/年,三、四年级按学分计,每学分400元,三、四年级总学分不高于80学分。各大类学生在专业确认后按所确认专业学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西北工业大学实行“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助学金、一次性补助”等资助措施,在新生入学报到前开通“爱心直通车”,报到时开通“绿色通道”,西北工业大学承诺决不让一名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第二十九条新生入学后,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学生,依据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本招生章程由西北工业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西北工业大学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相关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费用。以西北工业大学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