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我市2025年高等职业教育分类考试招生(以下简称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工作,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高职院校分类考试工作的通知》《退役军人事务部等七部门关于全面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的指导意见》《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深入推进高等职业教育分类考试招生工作的意见》精神,制定本办法。今(23)日,市教委印发《重庆市2025年高等职业教育分类考试招生工作实施办法》,明确了2025年重庆市高职分类考试的报名条件、考试安排、志愿设置等。
一、招生性质
高职分类考试招生是我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含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和普通高校统一考试招生,下同)的重要组成部分,该考试属国家教育考试。通过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录取的考生,在学籍管理以及就业等方面,与通过普通高校统一考试(以下简称统一高考)录取的考生同等待遇。
二、报名
(一)报考类型
根据招生对象的不同,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分为针对普通高中毕业生的“普高类”(含专本贯通分段培养项目招生、高职专科招生)、针对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的“中职类”(含高等职业教育对口招生、中高等职业教育贯通培养项目转段招生)和针对退役军人的“高职专项类”三类。考生只能选择其中一类报考。
(二)报名条件
1.普高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普通高中毕业生或具有普通高中教育同等学力的社会人员。
①考生自出生之日起至报考时户籍一直在我市久居。
②考生具有我市普通高中学籍并实际就读且符合以下任一条件者:
A.考生父或母属我市区县级(含)以上组织、人事部门确认引进的优秀人才,考生随父或母将户籍落户我市的。
B.考生父或母为驻我市部队现役军人,考生随军将户籍落户我市的;考生父或母因复员(转业)到我市,考生随父或母将户籍落户我市的。
C.考生因父或母工作调动,考生随父或母将户籍落户我市的。
D.考生因家庭变故(指父母离异、死亡等非正常情况),考生随父或母或监护人将户籍落户我市的(父或母或监护人原户籍应为我市)。
E.考生为持有我市公安机关或国家移民管理局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且在中国定居的外国人。
③原户籍非我市的考生(除普通类第②项规定情况外),考生及父或母须落户我市3年及以上,考生须具有我市普通高中连续完整3年学籍并实际就读。
④非我市户籍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考生及父或母至少一方须具有我市公安机关颁发的3年及以上且在有效期内的居住证,考生须具有3年我市普通高中连续完整学籍并实际就读,其父或母须提供在渝3年及以上的合法稳定就业和居住的佐证材料(须同时提供连续3年及以上在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材料)。
⑤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随任子女,在国外就读达到普通高中教育同等学力,回国后本人户籍已落户我市的。
具有普通类报考条件规定情况之一的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可报考普通类。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报考普通类,须提供普通高中教育同等学力证明(经市教委批准设立的具有艺术、体育类专业举办资格的中等职业学校艺术、体育类专业应届毕业生除外)。
2.中职类
(1)高等职业教育对口招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
①具备我市中等职业学校连续3年完整学籍并实际就读的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含经市教委认定实行弹性学制、学分制的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
②具有我市3年及以上户籍的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或符合普通类第②项规定情况之一的我市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
(2)中高等职业教育贯通培养项目转段招生:具备我市中等职业学校连续3年完整学籍并实际就读的中职与高职贯通培养项目(含“五年制”“三·二分段制”和“五年一贯制”)、中职与本科贯通“3+4”分段培养改革试点项目中职阶段应届毕业生。
3.高职专项类:取得高中阶段学校毕业证书或具有普通高中教育同等学力的我市户籍退役军人。
报名参加高等职业教育对口招生的考生,还应具有与报考专业类别相同或相近的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操作技能实习证明(岗位工作证明)(艺术类、其他类除外)。职业技能测试考试科类中的护理类、药剂类、教育类仅限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批的具有医药卫生类、教育类国家控制类专业举办资格的中等职业学校对应专业毕业生报考,其他考生不得报考。职业技能测试考试科类中的其他类仅限与统一考试科类无关联性的中职专业毕业生报考,其他考生不得报考。
高中阶段学校(含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下同)毕业生或具有普通高中教育同等学力的社会人员应根据所就读(毕业)高中阶段学校类型选择报考所对应的报考类型(普高类、中职类),普通高中应往届毕业生不得报考高职分类考试招生中的“中职类”。“高职专项类”仅限我市户籍退役军人报考。
高职分类考试招生报名工作与统一高考报名工作统一进行,报名时间、地点和办法按照市教育考试院2025年普通高校招生报名工作相关安排执行。
高等职业教育对口招生其他类考生、高职专项类考生须分别根据《重庆市2025年高等职业教育对口招生其他类招生院校和专业名单》(附件3)、《重庆市2025年高职专项类招生院校名单》(附件4),在报名时自主选择填报1所招生院校(仅能填报1所)。
三、招生院校
(一)普高类
1.专本贯通分段培养项目招生:经市教委批准,开展专本贯通分段培养项目试点的高职院校(试点院校、专业和计划另文下达)。
2.高职专科招生:全市所有高职院校和经批准来渝招生的市外高职院校。
(二)中职类
1.高等职业教育对口招生:市属本科层次职业学校、部分市属应用型普通本科高校、全市所有高职院校和经批准来渝招生的市外高职院校。
2.中高等职业教育贯通培养项目转段招生:经市教委批准,开展中高等职业教育贯通培养项目的普通高校。
(三)高职专项类:经市教委批准,开展高职专项类招生的高职院校(招生院校和计划见附件4)。
四、计划及章程
(一)各相关高校须向市教委申报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分专业招生计划,要将特色专业、优势专业招生计划主要用于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其中:普高类招生计划分普通类、艺术类分别进行编制;中职类、高职专项类招生计划要确保能够分专业(类)开展单独编班教学。招生计划经市教委审核后,由市教育考试院对外发布。招生计划编制具体要求和安排另行通知。
(二)各相关高校高职分类考试招生章程须经其主管部门和市教委备案后方能向社会公布,不得擅自更改。招生章程内容应主要包括:学校全称、校址、办学层次、办学类型、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本校自主测试办法、本校不同专业对不同类型考生的考核标准和方式、录取规则、收费标准、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联系电话、网址等。高等职业教育对口招生其他类、高职专项类招生高校还需明确专业分配原则。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对本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各相关高校须于2024年12月31日前将本校高职分类考试招生章程有关主要内容、公布招生章程的网址报送市教委及市教育考试院。
(四)市教育考试院负责向社会及考生公布各相关高校高职分类考试招生章程的有关信息。
五、考试
(一)考试科目及安排
1.普高类
(1)考试科目:由文化素质测试和技术科目测试组成,总分:750分。
①文化素质测试:包括语文、数学、英语(无听力测试)三科,各科分值均为150分。语文考试时长150分钟,数学、英语考试时长均为120分钟。
②技术科目测试:信息技术、通用技术两科合卷(统称“信息及通用技术”),各科分值均为150分,满分300分。考试时长150分钟。
有特殊要求的招生专业,招生院校可经市教委批准后开展职业倾向能力测试。测试内容和方式由招生院校自行确定,原则上应包括专业适应性测试和综合素质测评,其结果作为专业录取资格条件。职业倾向能力测试方案须报市教育考试院审核备案。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还须参加重庆市2025年普通高校招生艺术类专业统考。
(2)考试时间:原则上安排在2025年3月进行,具体由市教育考试院另文通知。
2.中职类
(1)高等职业教育对口招生
①考试科目:由文化素质测试和职业技能测试组成,总分750分。
文化素质测试:语文、数学、英语(无听力测试)三科合卷,各科分值均为100分,满分300分。考试时长150分钟。
职业技能测试:包括专业综合理论测试和专业技能测试,分值分别为200分、250分,满分450分。专业综合理论测试时间为120分钟。职业技能测试设17个科类。其中,统一考试科类16个(含艺术类)和非统一考试科类1个(其他类)。统一考试科类高职专业对接情况、各科类(艺术类、其他类除外)专业综合理论测试科目分别详见《重庆市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对口升学专业对接一览表》(附件1)、《重庆市2025年高等职业教育对口招生职业技能测试考试科类及专业综合理论测试科目一览表》(附件2);统一开考各科类(艺术类除外)专业技能测试考试说明由市教育考试院对外公布。艺术类考生须参加重庆市2025年普通高校招生艺术类专业统考,其结果作为职业技能测试成绩。非统一考试科类(其他类)职业技能测试由招生院校组织实施,考生须参加报名时填报的招生院校组织的职业技能测试(报考专业在参加职业技能测试时确定)。测试内容和方式由招生院校根据本校招生专业特点自行确定,原则上为职业倾向能力测试或专业适应性测试,主要考查考生基本素质和能力。
②考试时间:文化素质测试、统一考试科类(艺术类除外)职业技能测试原则上安排在2025年3月进行,具体由市教育考试院另行通知;非统一考试科类(其他类)职业技能测试具体时间安排及要求由招生院校对外公布。考生须在市教育考试院、招生院校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参加测试。
③免试对象和办法
在学习期间参加教育部主办和联办或认定的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三等奖及以上奖项的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报考高职专科对口专业类,免文化素质和职业技能测试。报考职教本科、应用型本科对口专业类时免职业技能测试,只需参加文化素质测试,职业技能测试成绩依获奖等级,一、二、三等奖分别按450分、430分、410分赋予。
在市教委主办和联办的市级技能大赛获得一等奖的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以及具有高级工或技师资格(或相当职业资格)、获得县级劳动模范先进个人称号的在职在岗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报考高职专科对口专业类,免文化素质和职业技能测试;报考职教本科、应用型本科对口专业类时免职业技能测试,只需参加文化素质测试,职业技能测试成绩按420分赋予。
已取得国家承认的普通专科以上学历(以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身份升入普通高校并取得普通全日制专科以上学历),就读第二专科教育学历者免文化素质和职业技能测试。
考生如同时获得多项奖励的不重复累计,按分值最高项计入。具有职业技能测试免试资格的考生,如参加了职业技能测试,以较高的成绩项计入职业技能测试成绩。
符合免试条件的考生在报名时持获奖证书原件向区县教育考试机构提出申请,市教育考试院汇总报市教委审核并公示后统一实施录取。
④保送对象和办法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作为中国国家代表队选手,凡在世界技能组织主办的“世界技能大赛(World Skills Competition)”中获奖的,在应届毕业当年可保送至高校相应的高职或本科专业(其中,保送录取本科专业的高校限本科层次职业学校和应用型普通本科高校)。
保送办法按《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有关高校保送录取世界技能大赛获奖选手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20〕3号)和我市普通高校招收保送生工作有关规定执行。已确认保送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普通高校其他招生方式录取。
(2)中高等职业教育贯通培养项目转段招生
①考试科目:由文化素质测试和职业技能测试组成,总分750分。
文化素质测试:语文、数学、英语(无听力测试)三科合卷,各科分值均为100分,满分300分。考试时长150分钟。
职业技能测试:含专业理论笔试和专业技能实作,测试科目、标准、内容由开展贯通培养项目转段招生的高校(简称“对接高校”)自行确定。原则上在专业核心课程中随机确定3门,每门课程分值均为150分,满分450分。
②考试时间:文化素质测试原则上安排在2025年3月进行,具体由市教育考试院另行通知。职业技能测试时间由开展中高等职业教育贯通培养项目转段招生的高校自行确定,原则上采取学完即考的方式进行。
③免试(保送)对象和办法:与高等职业教育对口招生相同。
3.高职专项类
(1)考试科目:由文化素质测试和职业技能测试组成,总分750分。
文化素质测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退役军人免文化素质测试,文化素质测试按满分300分计。
职业技能测试:满分450分。由招生院校组织实施,考生须参加报名时填报的招生院校组织的职业技能测试(报考专业在参加职业技能测试时确定)。测试内容和方式由招生院校根据本校招生专业特点自行确定,原则上为职业倾向能力测试或专业适应性测试,主要考查考生基本素质和能力。
(2)考试时间:职业技能测试具体时间等安排及要求由招生院校对外公布。考生须在招生院校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参加职业技能测试。
(3)免试条件:对于获得由教育部主办或联办或认定的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三等奖及以上奖项,或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办或联办的省级职业技能大赛一等奖,或具有高级工或技师资格(或相当职业资格)、获得县级劳动模范先进个人称号的退役军人,经个人申报、市教委审核、市教育考试院公示后,可由招生院校在相同或相近专业免试录取。
符合免试条件的考生在报名时持获奖证书原件向区县教育考试机构提出申请,报市教育考试院汇总。
(二)考试组织及管理
1.高职分类考试由市教育考试院和相关高校分别组织实施。
普高类的文化素质测试和技术科目测试、高等职业教育对口招生文化素质测试和专业综合理论测试、中高等职业教育贯通培养项目转段招生文化素质测试,由市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各区县(自治县)教育考试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高等职业教育对口招生专业技能测试统一考试科类,由市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专业技能测试考点牵头具体组织实施。非统一考试科类(其他类)职业技能测试由招生院校组织实施,测试方案须报市教育考试院审核备案后方可组织实施。各相关高校要由校领导牵头,协调安排学校相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中高等职业教育贯通培养项目转段招生职业技能测试,由开展中高等职业教育贯通培养项目转段招生的普通高校将其方案报市教育考试院审核备案后自行组织实施。
高职专项类职业技能测试由经批准开展高职专项类招生的高职院校将其考试方案报市教育考试院审核备案后自行组织实施。
2.由市教育考试院统一命制的试题(包括副题)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参考答案、评分参考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由高校自行组织测试的试题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考生答卷(含答题纸、答题卡,下同)在成绩发布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
3.各区县(自治县)教育部门、教育考试机构、相关高校要高度重视高职分类考试的组织管理工作,试题管理、组织实施、信息管理、违纪作弊处理、报告制度等要求按市教育考试院制订的《重庆市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考务工作细则》执行。一旦发生失(泄)密事件,必须第一时间报告,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范围进一步扩大。凡出现失(泄)密事件,均按国家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六、评卷及成绩公布
(一)高职分类考试招生统一考试科目评卷工作由市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采取网上评卷方式进行。
(二)考生可通过重庆市教育考试院门户网、重庆招考信息网查询成绩。具体查询时间由市教育考试院确定并公布。
(三)考生对成绩有疑义的可申请成绩复核,市教育考试院应制订考生成绩复核办法及其程序并告知考生。高等职业教育对口招生其他类职业技能测试成绩、中高等职业教育贯通培养项目转段招生职业技能测试成绩、高职专项类职业技能测试成绩,复核办法由有关普通高校制定公布,并及时受理考生成绩复核申请。
七、划线
市教委根据2025年招生计划和考生成绩等因素按不同招生类型划定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由市教委和市教育考试院通过媒体和相关网站公布。
(一)普高类:普通类,按文化素质测试和技术科目测试总成绩,分别划定专本贯通分段培养项目招生、高职专科招生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艺术类,按文化素质测试和技术科目测试总成绩划定高职专科批录取最低控制文化分数线,按照艺术类专业统考成绩,分科类划定高职专科批录取最低控制专业分数线。
(二)中职类:
1.高等职业教育对口招生,按职业技能测试考试科类,分本科和高职专科两个层次,分别划定文化素质、职业技能测试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其中,其他类考生职业技能测试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由其参加职业技能测试的高职院校划定;艺术类职业技能测试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按普通艺术类各科类录取最低控制专业分数线执行。
2.中高等职业教育贯通培养项目转段招生,分本科和高职专科两个层次,分别划定文化素质测试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职业技能测试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由开展中高等职业教育贯通培养项目转段招生的普通高校自行划定。
(三)高职专项类:职业技能测试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由经批准开展高职专项类招生的高职院校自行划定。
八、志愿填报
(一)填报对象
1.普高类:限在2025年普通高校招生报名中选择参加高职分类考试招生的普通类考生填报。
2.中职类:
(1)高等职业教育对口招生:限在2025年普通高校招生报名中的高职对口类(其他类考生除外)考生填报。其他类考生无需填报志愿。
(2)中高等职业教育贯通培养项目转段招生:考生无需填报志愿。
3.高职专项类:考生无需填报志愿。
(二)填报方式
2025年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志愿填报采用网上填报方式,安排在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公布后进行(具体时间由市教育考试院确定并公布)。
(三)志愿设置
1.普高类:设专本贯通批和高职专科批(含艺术类)两个批次。一所院校的一个专业(类)为一个志愿,专本贯通批设置30个志愿,高职专科批设置50个志愿。
2.中职类:
(1)高等职业教育对口招生:除其他类外,按考试科类分别设置本科批和高职专科批两个批次,一所院校的一个专业(类)为一个志愿,本科批设置30个志愿,高职专科批设置50个志愿。其他类考生报名时填报的招生院校即为其院校志愿,不再单设志愿。
(2)中高等职业教育贯通培养项目转段招生:不设志愿。
3.高职专项类:考生在其报名时填报的招生院校即为其院校志愿,不再单设志愿。
(四)填报要求
1.报名参加高等职业教育对口招生的考生须根据自己参考的职业技能测试考试科类,严格遵循对应关系报考高等院校相应专业,未按规定要求填报的志愿为无效志愿。即考生填报专业(包括本科、专科层次专业)须与报考类别相同,不能跨类选择填报。
2.考生根据意愿自主填报志愿。各区县(自治县)教育部门、教育考试机构和高中阶段学校要加强对考生职业规划的指导,积极为考生填报志愿提供指导和咨询。严禁违背考生个人意愿,代替考生、要挟考生或诱导考生填报志愿等侵犯考生权益的行为。
九、录取
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录取工作由市教委统一领导,并成立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简称录取领导小组),负责我市2025年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录取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市教育考试院具体组织实施。高职分类考试招生被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重庆市2025年统一高考。
(一)录取体制
各高校开展录取工作,实行“学校负责、市教育考试院监督”的录取体制。高校参考《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报告》并根据招生章程中确定的录取规则决定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专业,并负责对未录取考生进行解释和信访问题的处理。市教育考试院负责监督检查招生院校执行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完成情况,防止和纠正违反国家及我市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
(二)录取模式
1.普高类、中职类中的高等职业教育对口招生均采用“一档多投”的录取模式,按投档、阅档、录取三个步骤进行,一个考生只能录取到一个志愿。各类别志愿排序规则如下:
(1)普高类:按文化素质和技术科目总成绩(含政策性加分)进行排序,总成绩相同时,依次比较语文、数学、英语、信息及通用技术成绩。招收艺术类考生,在考生文化成绩、专业成绩分别达到我市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前提下,按综合成绩,分科类进行排序;综合成绩相同时,依次比较语文、数学、英语、信息及通用技术成绩;综合成绩计算规则:综合成绩=文化素质测试和技术科目测试总成绩(含政策性加分)/750*300*50%+专业统考成绩*50%,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2)中职类
①高等职业教育对口招生:按文化素质和职业技能测试总成绩(含政策性加分),分科类进行排序;总成绩相同时,依次比较文化素质测试、职业技能测试、专业技能测试成绩。招收艺术类考生,在考生文化素质、职业技能测试成绩分别达到我市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前提下,按综合成绩,分科类进行排序;综合成绩相同时,比较文化素质测试成绩;综合成绩计算规则:综合成绩=文化素质测试成绩+专业统考成绩。对文化素质、职业技能测试成绩分别达到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的其他类考生,投档到其参加职业技能测试的高校,由高校审录。
②中高等职业教育贯通培养项目转段招生:对文化素质、职业技能测试成绩分别达到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的考生,投档到对接高校,由高校审录。
(3)高职专项类:对职业技能测试达到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投档到其参加职业技能测试的高校,由高校审录。
除高等职业教育对口招生其他类、中高等职业教育贯通培养项目转段招生和高职专项类外,如高校还有未完成的计划,面向考生公开征集志愿投档录取。
(三)录取时间
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录取时间原则上安排在2025年4月进行。
(四)照顾政策
1.高职分类考试招生照顾政策按照我市普通高校统一考试招生照顾政策执行。符合照顾条件的普高类考生,录取时在考生文化素质和技术科目测试总成绩的基础上加分投档;符合照顾条件的中职类考生,录取时在文化素质测试成绩基础上加分投档,由高校决定是否录取。
2.对线上生源不足的个别高校,如在控制分数线上经征集志愿仍不能完成招生计划,可由学校申请,经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适当降分录取有志愿的考生。
3.报考中职类中高等职业教育贯通培养项目转段招生的考生、高职专项类考生不享受照顾政策。
(五)考生可登录重庆市教育考试院门户网、重庆招考信息网,查询录取结果。录取结束后,由录取高校发放录取通知书。
十、培养模式
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录取的考生均实行全日制学习形式,在国家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全日在校学习。各有关高校要主动适应高职分类考试招生生源多样化特点,充分考虑不同生源在成长背景、从业经历、学习基础、年龄阶段、认知特点、发展愿景等方面的差异性,分类制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严格组织教育教学,确保学生在国家规定的修业年限内顺利毕业。对录取的普通类、中职类、高职专项类考生,应根据生源类型分类别编班组织教学。
十一、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是本地高职分类考试工作的责任主体,全面负责本地高职分类考试招生组织实施、考试环境治理、考试安全维护、考风考纪整肃等工作,处理本地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二)各区县(自治县)教育考试机构是本行政区域高职分类考试招生考务工作实施主体,要在所在区县政府领导和教育部门的统筹管理下,具体承担高职分类考试招生日常事务性工作。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教育部门要加强领导,积极支持和帮助教育考试机构履行职责。各区县(自治县)教育部门要主动争取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队伍建设、经费保障等方面加大对教育考试机构的保障力度。
(三)各区县(自治县)教育部门要督促高中阶段学校加强考生诚信教育,真实、准确、及时提供报考相关材料,并按照《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高职分类考试招生预录取学生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继续完成录取学生的教育教学和实习实训工作。各相关高校可提前组织录取学生开展职业适应性教育或协助高中阶段学校实习实训等,但必须与高中阶段学校做好无缝对接,杜绝管理真空和漏洞。
(四)开展高等职业教育对口其他类、高职专项类招生的高校,要加强职业技能测试试题命制、印刷、分发、保管等环节的保密和考试管理工作;市教育考试院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管。不得要求考生参加社会机构和公司组织的测评活动,不得将社会机构和公司提供的测评结果与招生工作挂钩。要配齐测试所需器材、实验用品、视频监控、计算机软硬件设备等,并对测试场地、设备、仪器等进行全面排查。要加强测试期间人员管理,严防踩踏、拥挤事故发生。
(五)各相关高校必须把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工作纳入本校普通高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范围,全面加强本校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工作的领导,确保本校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工作万无一失。
(六)高职分类考试招生考生档案、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信息公开、招生经费、新生入学与复查、组织领导等工作按照我市普通高校统一考试招生有关要求执行。
(七)市教育考试院、各区县(自治县)教育部门、教育考试机构和高校、高中阶段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我市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确保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公平、公开、公正、有序进行。要严格执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严格落实高校招生责任制,坚决纠正和查处招生违规违纪行为。对存在组织作弊、买卖作弊设备、买卖试题、替考等作弊以及帮助作弊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追究法律责任。
十二、其他
本实施办法由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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