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印发了《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细则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全面落实校园相关安全措施。
来源:山东省人民政府
针对校园欺凌,细则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学校应当加强学生欺凌和暴力防范,领导班子每学期应当至少召开1次办公会,专题研究解决校园欺凌防治工作措施、经费、人员保障等问题。学校应当建立校长“谈心日”,每学期每位校领导至少拿出3个半天时间开展谈心活动,为师生答疑解惑,主动回应师生诉求。每学年开学前,中小学应当完善防范校园欺凌方案,组织风险评估。中小学应当畅通举报和求助渠道,设立学生欺凌举报电话和咨询平台,健全会商研判机制。
发现校园欺凌和暴力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处理,并通知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按照规定向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学校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中小学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保护和帮助遭受欺凌和暴力的学生,开展相应的心理疏导等。
对实施欺凌和暴力的学生,学校应当进行批评教育,视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并由公安机关进行警示教育或者依法予以训诫;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细则指出,学校应当根据学生规模,设置专(兼)职安全教育师资。学校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各类实战型应急演练,中小学每月、幼儿园每季度、高等学校每学期至少开展1次应急疏散演练;寄宿制学校每年应当至少开展2次夜间应急疏散演练;使用校车(通勤车)的学校应当每学期至少开展1次校车(通勤车)安全事故应急疏散演练。
细则明确,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游泳作为提高学生生存技能的教育活动,逐步将游泳课纳入中小学教育教学课程。
细则要求,中小学应当建立心理咨询(辅导)室,小学每天开放时间应当不少于1小时,中学应当不少于2小时。高等学校应当建设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机构,每天开放时间不少于8小时;可通过购买第三方专业服务形式,开展心理辅导与咨询服务。
此外,在学校安全管理方面,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在学生、幼儿在校期间对校园实行封闭式管理。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上下学时段,除在校内安排必要的值守人员外,学校应当重点做好校门口区域内的警戒守护工作。学校应当实行餐具消毒和食品留样,执行物资采购的索证、查验、登记等制度,保证可溯源。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每餐应当有相关负责人与学生共同用餐,并做好陪餐记录;有条件的,应当建立家长陪餐制度。中小学、幼儿园内部严禁设置小卖部、超市等食品经营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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