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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公办本科学费新标准2023年秋季入学执行

2023-03-22 14:52分类:高中辅导阅读:289 分享
文章导语

近日,吉林省发布《关于吉林省公办普通高校本科学费结构性调整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该省公办普通高校本科学费实施结构性调整。该学费标准自2023年秋季入学执行。

一、调整学费管理方式

将我省公办普通高校本科学费由政府定价调整为政府指导价,实行上限管理。各公办普通高校根据自身情况,在政府规定上限范围内确定本校具体学费标准。

二、优化学费专业分类及标准

一)专业学费分类

按教育部学科门类重新划分专业学费分类:

1.人文科学类:哲学、文学(不含新闻传播学类)、历史学;

2.社会科学类:经济学、法学(不含公安学类)、教育学(不含体育学类)、管理学;

3.理科类:理学;

4.工科类:工学(不含公安技术类);

5.农学类:植物生产类、自然保护与环境生态类、动物生产类、动物医学类、林学类、水产类、草学类;

6.医学类:基础医学类、临床医学类、口腔医学类、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类、中医学类、中西医结合类、药学类、中药学类、法医学类、医学技术类、护理学类;

7.体育类:体育学类(不含体育运动训练专业、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

8.公安类:公安学类、公安技术类;

9.艺术类:艺术学理论类、音乐与舞蹈学类、戏剧与影视学类、美术学类、设计学类。

(二)学费标准

对学费标准进行结构性调整,确定基础学费上限,每生每学年人文科学类4600元,社会科学类4800元,理科类、农学类、体育类5000元,工科类5400元,医学类5600元。

新闻传播学类、公安类、艺术类、体育运动训练专业、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保持原标准不变。

(三)支持政策

充分考虑我省高校教育改革及教育服务创新省份建设要求,支持和对接“双一流”建设,在基础学费基础上,部属高校学费上浮不超过15%,国家级、省级一流专业学费可上浮不超过10%(上浮后专业学费标准十位不变、个位只舍不入)。

三、规范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费

优化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费管理方式。本科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费上限2.6万元/生年(专科中外合作办学学费上限1.8万元/生年),各高校中外合作办学具体学费标准由学校依据培养成本,综合考虑合作办学质量以及学生家庭的承受能力等情况,在政府的最高标准内自行确定。超过最高学费标准的收费,原则上合作方应为世界高水平学校,或拥有世界同类型高水平学科(专业)的学校,由省级发改、教育、财政等部门共同核定。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学费标准由高校自行确定。

自本通知印发后,新增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机构学费按本规定执行,之前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机构学费继续执行至原有效期结束。

四、其他类型学费

本科高校的专科(高职)学费、转型高校试点专业学费、预科生学费、软件学院学费按现行标准执行。成人教育专业学费、自考助学班学费、学分制学费、双学士学位学费、辅修学士学费标准按现行办法执行。在省外举办的成人教育本科专业学费标准按举办地的学费标准执行。各高校招收的自费来华留学生学费由学校自主确定。独立设置的艺术院校的学费标准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教育、省财政等部门另行制定。

五、建立学费动态调整机制

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教育培养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对我省高校学费标准上限实行动态调整,由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建立健全与拨款、资助水平等相适应的高校学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六、配套措施

(一)严格执行各项资助政策。各高校落实好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政策,应按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奖学金、助学金,帮助学生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公办普通高校要从事业sr中足额提取4—6%的经费用于资助学生。同时,可通过提供勤工助学临时岗位,开辟“绿色通道”等多种方式,确保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二)规范高等学校收费行为。各高校根据本通知规定凡提高学费收费标准的,均按“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原则,在校生执行入学时收费标准;凡降低学费标准的,新生、老生均执行降后学费标准。学费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学费支出按相关规定执行。按学分制收取学费的按照现行规定执行。严格落实学费公示制度,将调整后的学费标准在招生简章和校内公示,自觉接受社会和学生监督。教育、财政、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公办普通高校学费政策执行情况监管。市场监管部门对违法违规收费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三)加强教育经费管理。公办普通高校要加强学费sr管理,本次学费标准调整后公办普通高校增加的sr,用于支持学校内涵式发展。完善公办普通高校预算拨款制度,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优化高等教育支出结构,着力提升教学质量和学科水平,促进高校内涵发展、特色发展。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之前我省公办普通高校本科学费收费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执行。以上学费标准自2023年秋季入学执行。

*文章素材来源于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吉林省教育厅 吉林省财政厅,经小编整理后发布,仅供学习交流之用。如涉及侵权,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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