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加分政策其目的是为了鼓励学生在德、智、体、美等多方面全面发展,提高综合素质,同时也是为了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公正。通过加分政策,可以为那些在某些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提供更多的机会和平台,让他们更好地发挥自己的潜力和才能。
1.少数民族预科班只录取有预科专业志愿的少数民族考生,如在本批控制分数线上录取不满额,可适当降低分数投档录取,本科预科班录取分数不低于本科相应批次各有关高校调档分数线以下80分,专科预科班录取分数不低于专科批次各有关高校调档分数线以下60分。
2.民族班只录取有民族班专业志愿的少数民族考生,民族班录取分数不低于相应批次各有关高校调档分数线以下40分。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省招考委根据本地投档录取办法决定,在其文化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一定分数投档;达到高校投档条件的,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同一考生同时符合两种以上加分投档政策的,不可兼得,只能享受其中分值最高的一项。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均不得用于高校不安排分省招生计划的艺术类专业、高水平运动队、高校专项计划等招生项目。
(1)烈士子女考生,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
(2)喀左、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和新宾、清原、凤城、岫岩、宽甸、北镇、本溪、桓仁满族自治县的少数民族考生,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4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3)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台湾户籍)考生,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4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4)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
凡符合以上政策性照顾项目的考生,须经过本人申报,有关部门审核,省地校三级网上公示后方能予以认可。
(5)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军队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军队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飞或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退役的残疾军人,在实行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参加全国统考录取并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应予以优先录取。
(6)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人民警察参加全国统考录取并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7)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报考普通高校的,按照《公安部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8)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参加全国统考录取的,参照军人有关优待政策执行。
(9)经共青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系统认定,获得5A青年志愿者的,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