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学校、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各自职责,分级管理。三亚市教育行政部门会认真落实有关中小学转学规定,优化、简化办理流程,缩短办理时间,提高办事效率,以保障适龄儿童就学权益。
一、学籍管理原则
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学校、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各自职责,分级管理,认真落实我省有关中小学幼儿园转学规定,优化、简化办理流程,缩短办理时间,提高办事效率,保障适龄儿童就学权益。
二、转学条件
学生父母(监护人)一方具有三亚市户口或三亚市居住证的条件下,以下情况可进行转学申请:
(一)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因家长工作跨区调动、家庭住址跨区迁移或因身体、心理等特殊原因不能在原所在学校继续就读的可申请转学。
(二)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因家长或监护人跨市县工作调动、住址跨市县迁移或身体、心理等特殊原因不能在原学校继续就读的可申请转学。
三、办理转学时间
转学手续应在寒、暑假进行,新学期报名入学前转入学校、转出学校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核办完成,申请人应在寒、暑假前一周或放假后一周内向转入学校提出申请。学期中间一般不办理转学。
四、转学流程
(一)提出转学申请。需办理转学的学生监护人持学生及监护人身份证、户口本、住址变动或工作变动等相关证明材料,到拟转入学校提交转学申请。
1.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按照划片就近原则,到对应的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提出申请。
2.普通高中学生转学,按照居住地就近的原则,到与原就读学校同类同级的高中学校提出申请。
3.学生法定监护人为A、B类人才的,可向人才服务中心“一站式”服务窗口提出转学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申请人也可按照就近就便原则,直接向户籍地或居住地对应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或居住地附近与原就读学校同类同级的高中学校提出申请。
(二)转入学校审核。转入学校应严格审核学生的转学资格,经学校校务会研究决定同意后填写转学联系表,学校主要负责人在转学联系表上签字、加盖学校公章,转入学校在学籍系统中发起转学申请,并将转学联系表及证明材料扫描上传至学籍管理系统。
符合转学条件,但由于学位已满无法办理转学的,由学校进行登记,连同申请人提交的转学材料一并上报上一级教育主管部门。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协调转学到其他有学位的学校,并由教育行政部门通知申请人到转入学校办理转学手续。
对不符合转学条件的,学校应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并指导家长向居住地所属教育行政部门进一步咨询。
(三)转入学校教育主管部门核办。转入学校教育主管部门对转学证明材料进行复核,确认学生转学资格,并在学籍系统中进行核办。
(四)转出学校核办。转出学校核查转出学生的相关材料,并在学籍系统中进行核办。
(五)转出学校教育主管部门核办。转出学校教育主管部门对转学学生的相关材料进行复核,并在学籍系统中进行核办。
(六)学生到转入学校就读。学生学籍转接完成后,学校应及时通知学生到校登记入学。学生学籍转接未完成前,原则上应在原学校就读。
五、工作要求
(一)科学谋划布局,努力满足就读需求。各区要综合人才引进、城镇化发展、随迁子女就学等多种因素,研判将来一段时间的人口变化,合理规划中小学幼儿园布局,满足人民群众入学需求。
(二)严格控制班额。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原则上小学班额应控制在45人以内,中学班额应控制在50人以内。教育主管部门要及时掌握各中小学幼儿园的学位情况,统筹安排学生转学入学。
(三)坚持“籍随人走,人籍一致”的原则,严格规范学籍管理。学校不得接收未按要求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不得接受学生“借读”。
(四)加强学籍信息的准确性管理。各区、各学校每学期应对在校生进行学籍复核,确保学籍变动手续完备、学生基本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准确。转入学校要保存必要的转学证明材料备查。
(五)为学籍管理提供必要保障。各区、各学校应当为学籍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学籍管理员,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保障工作经费,学校应为学籍管理员计算相应的工作量。对学籍管理员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并保持相对稳定。
(六)我省学生转至省外的,各学校要根据转入省份学籍有关规定,配合做好学生学籍转接。转入学校及其学籍主管部门同意后,转出学校及学籍主管部门要及时在学籍管理系统中进行核办。
(七)特殊教育学校学生转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残疾学生转入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其学籍可以转入新学校,也可保留在原学校。
(八)义务教育阶段毕业年级学生原则上不准转学,但在毕业年级转回户籍地就读以便参加户籍地小学、初中毕业学业考试、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等特殊群体学生,可酌情予以办理。
(九)高一年级第一学期及高三毕业年级学生原则上不准转学,但对于高三毕业年级回户籍地就读以便参加高考的学生,可酌情予以办理转学。省内申请转学的高中学生,中考成绩需达到转入学校当年统一招生的录取分数线。申请跨省转入我市的外省高中学生,必须参加外省中考并取得外省普通高中学籍,参照该生在省外就读的普通高中级类,按照同级同类相当的原则进行审核办理。